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2008年全市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反映的营业外支出(其中包含资产损失支出,下同)3.47亿元,经税务机关审批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企业14户,金额393.95万元;2009年全市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反映的营业外支出3.87亿元,经税务机关审批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企业8户,金额5,374万元。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落实情况,笔者就现行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相关政策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管理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
除税法优先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外,在确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和金额时还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真实性原则。指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二是历史成本原则。指企业的各项资产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三是确定性原则。指可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支出,其金额必须是具体、明确的。四是相关性原则。指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支出必须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资产损失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五是合理性原则。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支出是必要的和正常的,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六是合法性原则。指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使在会计核算中已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扣除。
二、资产损失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基本内容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等政策文件对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实体、程序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是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重要依据。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符合正常经营市场交易原则产生的资产损失自行计算扣除,如转让固定资产、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股票的损失等。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造成的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如火灾、水灾、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需审批后扣除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税务机关按照资产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划分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审批权限。
三、资产损失涉及的会计核算科目
企业的资产损失在财务会计核算上主要涉及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两个核算科目。
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涉及的资产损失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非常损失等。
管理费用科目中涉及的资产损失项目主要包括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出于谨慎性原则的需要,会计上可按规定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如坏账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除特殊规定外,税法一般不认同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导致税法上的资产损失与会计上的资产损失出现时间性的差异。
四、当前资产损失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年度申报数据反映和日常管理情况看,我市自行扣除的资产损失数额比较大,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管理问题:
(一)纳税人对自行扣除和审批扣除部分区分不清。一些纳税人对税法了解不够深入,未能准确判断哪些资产损失是自行扣除的,哪些是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往往将一些需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自行扣除,造成申报不实,影响税务机关的税基监控管理。
(二)将财务会计损失视同税收损失。一些纳税人未能区分会计上的资产损失与税收上资产损失的差异,将所有会计上的资产损失视同税收上的损失,由于会计上适用谨慎性原则,以前年度计提的减值准备,当年已作纳税调增,导致纳税人少计资产损失,影响申报数据的准确性。或者将与应税收入无关的损失,自行税前扣除,侵蚀税基。
(三)未能准时确定资产损失。一些纳税人出于种种目的,故意提前或推后资产损失的年度,影响正常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些纳税人因错过税务机关审批申报期限或不规范会计核算,导致出现当年资产损失未能及时扣除,一定程度增加税收负担。如存货盘盈盘亏不及时作账务处理,一些流通企业因经销的产品品种多、分量重、占地面积大,同一户企业往往有不同地点存放货物,加之企业在纳税年度不盘库,更谈不上作盘盈盘亏处理,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实地盘库的难度。
(四)税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一些基层税务人员业务水平仍未能适应资产损失税基管理的要求,对较为复杂的资产损失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对纳税人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工作不到位,一定程度影响纳税人资产损失的正确申报。
(五)日常管理有待加强。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自行扣除和审批扣除资产损失的日常管理不到位,事后核查力度不强,稽查部门对一些纳税人资产损失扣除随意性现象未能及时进行整治等等,削弱了资产损失的日常管理。
五、加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对策
针对资产损失的现状及其核算的特点,应侧重从及时掌控企业税前扣除备案、审批等方面情况入手,积极研究相关管理对策。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首先,基层税务人员通过学习培训,认真弄通弄懂资产损失政策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规定,提高业务水平。其次,深入宣传资产损失税收政策规定,包括自行扣除和审批扣除的区分、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审批时限和审批材料的要求等内容。再次,加强对纳税人日常经营情况的监控,对有发生资产损失行为的企业,加强针对性纳税辅导,提醒和帮助准备相关税前扣除证明材料,对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项目,督促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加强涉税会计科目的核查。根据资产损失主要涉及营业外支出和管理费用两个会计科目特点,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强对该两个科目核算内容的跟踪管理,凡是涉及计提减值准备、结转损失的会计核算分录,都应了解其核算的具体内容和资金流向,分析其与税法规定的差异,确定其税收成本。如纳税人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在年度申报时作纳税调减,其对应的资产发生损失时,会计损失将小于税收损失,应在年度申报时作纳税调增;纳税人将损失资产残值作估价,在会计上做估计损失处理,税法上必须将损失资产残值处理完毕后,以实际损失作为税前扣除的标准,这就造成会计上的损失与税法上损失的时间差异;纳税人由于在会计上确定资产损失条件与税收上确定的条件不同,会计上侧重于会计估算、重要性原则,税收上注重实质性、证据性原则,故会导致资产损失的永久性差异。
(三)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一是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十一附表组成,涵盖企业经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计算的丰富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资产减值损失",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的"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非常损失",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财产损失"、"准备金调整项目",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等数据都是与资产损失有关的,加强对这些数据的逻辑性、实质性的核查,是核实资产损失的重要途径之一。二是加强税法差异项目跟踪管理。对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项目应长期跟踪管理。常见的差异项目有:坏账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这些会计上基于稳健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税法上不允许扣除,应该在发生计提的当期作纳税调增处理,防止纳税人利用减值准备,将未经审批的、不具备条件的资产损失挤入正常的税收成本,进而侵蚀税基。三是强化企业存货实质性监管。对企业应着重查看其存货是否实行永续盘存制,能否随时反映出每种库存品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并能清晰反映数量和金额走向。四是建立管理台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遵循"简便、高效、规范、透明"原则的基础上,按上级局要求,健全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台账,及时掌控企业税前扣除备案、审批等情况,健全基层单位定期上传数据制度。
(四)加强部门间沟通联系。一些不可抗力和民事、商事纠纷导致的损失,往往需要第三方(技术检测部门、公安部门、法院等)检验、证明、仲裁、判决。如资产被盗需要公安部门受理办案证明;资金纠纷需要法院部门裁决、确权;生产设备损毁需要技术检测部门出具证明等等。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交换管理信息,特别是一些数额较大、对税基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通过部门间联系沟通和数据交换,有利于税务机关强化对资产损失的管理。
(五)积极发挥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中介机构比较熟悉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能够帮助企业核实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收集和审查相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有利于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资产损失的税基管理。同时,税务机关亦应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和评价,确保中介机构如实、客观反映企业资产损失的实际情况。
六、完善政策的建议
(一)实施资产损失备案制。资产损失作为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现象,其种类较多,情况原因复杂,以备案制替代审批制,更有利于税务机关细化税基管理。可以对常见的、数额较少的资产损失实行一般备案制,提供简单备案资料;对比较复杂的、数额较大的资产损失实行详细备案制,提供相关详细证明材料,出具中介部门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结合汇算清缴数据核查、纳税评估,重点对资产损失开展事后核查,发现资产损失涉嫌偷税的线索,移送稽查部门深入检查。
(二)建立跨地区协查机制。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人,跨地区分支机构,统一汇总到总机构汇算清缴。对于跨地区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应通过建立协查机制,规范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各自核查做法,畅通信息反馈渠道。
附注:"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点制",是指企业设置各种有数量、有金额的存货明细账,根据有关出入库凭证,逐日逐笔登记材料、产品、商品等的收发领退数量和金额,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量和金额。采用永续盘存制,可以随时掌握各种存货的收发、结存情况,有利于存货的各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