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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全国试点版和地区试点版差异简表

2013-05-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会计视野 浏览次数: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全国试点版和地区试点版差异简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国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地区版)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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