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一出江湖,各路英雄纷纷现身,论剑PK,各抒己见。在下潜心学习,些许心得,不一定正确,晒出来供各位英雄当练剑的靶子!】
第一、23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纠正了实务中存在的重复征税情况。
总局办公厅在解读时已经说的清清楚楚:在23号公告之前,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时,部分省市地方税务局向新股东又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其实质在于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征收了两次所得税",一次企业所得税,一次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有违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正常重组行为的进行。
第二,2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实重复征税了。
被收购企业原盈余积累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全部,以及资本公积中的某部分,已经履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在新股东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被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情况下,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是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同、政策不同造成的,是总局规范性文件层级解决不了(也无权解决)的问题。
第三、23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预防了以后可能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
2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明确了新股东股权的财产原值的计算办法,避免以后因理解不同而再出现重复征税情况(注意:没有说增加计税基础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法根本就没有计税基础的说法)。
第四,23号公告是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制度差异的体现。
1、由于个人所得税大多是对一个时点的所得征税,一锤子买卖,没有计税基础延续的考虑;而企业所得税是对一定期间的所得征税,细水长流,有计税基础延续的考虑。这是两个不同所得税种设计理念差异的外在体现。
2、在实务中财产(股权)转让所得(处置收益)与股权的股息、红利所得(持有收益)是存在相互转化的空间的,但它们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不同的税制下的处理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税负是有差异的。因为企业所得税存在对股息、红利免税的优惠政策,而个人所得税则不存在。这也应是总局考虑出台23号公告的因素之一。
第五,23号公告在行文上存在瑕疵
1、公告中用"1名或多名"的表述,不如解读稿中"一名或多名"的表述规范。
2、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与"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用语也不够严谨。公告通篇未出现"应税的盈余积累"和"免税的盈余积累"的说法。这里似乎用"已税"与"未税"可能更好些。
2 房产税出台再缓
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的消息, 5月20日,记者通过接近住建部的消息人士处了解到,目前由住建部牵头、国税总局以及财政部相关人士组成了专门机构,对房产税的试点扩容以及全面开征做相关调研准备。
"作为地方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今年极大可能推出第二批房产税试点城市,但具体思路会是缓步慢走。"据接近住建部的另一名消息人士称。
此前备受瞩目的杭州版房产税试点方案原本计划5月初推出,该方案住建部也有知晓。但因种种原因,杭州版房产税试点方案推后暂缓。究其因,是房产税多大范围征收、如何征收,各方尚有争议。
今年4月初,杭州坊间就流传"杭州房产税即将开征"。杭州流传的房产税试点方案内容是:4月26日,杭州出台细则;5月1日起,杭州作为第二批房产税试点城市,开始征收房产税。具体细则将参考上海模式:人均免税面积60平方米,人均60平方米以上的普宅4‰、豪宅8‰,家庭第二套起征,存量免征。
但最近这条传言中的杭州版房产税并没有如期到来。
中国指数研究院杭州首席分析师张志杰告诉记者,据他与当地政府部门接触了解,"杭州版房产税确有方案,但因有关方面对方案有异议,最终没有推出。"
"杭州本身就不太想出,但因有关方面要求,所以才制定了方案。但从传言中的方案内容看,杭州选择了难度较小的增量征收方式。从这一点上看,出台房产税方案,并不是地方政府自愿行为。"张志杰介绍。
最终传言中的杭州版房产税方案如公众所看到,仍难产未出。但该消息却刺激了杭州4、5月份住宅尤其是豪宅成交量大增。据当地媒体报道,杭州当地不少开发商加速推盘。4月中旬的一个周末,有20多个楼盘集中开盘;五一小长假前一周,有10多个楼盘开盘,更有3个楼盘在4月26日前夜,连夜开盘。
中翰税务Wisemovectax点评:真是无心插柳,一则消息刺激了楼市销售,估计最开心的是开发商了。从年初的沸沸扬扬,到现在的停滞观望,期间种种博弈之难,外人无法体察。Ctax觉得,再进行试点已经没有意义,应细致考察种种利弊,而后重新激活这一条款普遍适用之,并且保持一贯性和延续性。勿再以试点或者短期目标驱动征税,使得政策反复,扰乱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