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对此类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未作具体规定,实务操作不统一,通常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按购物卡面值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某商场推出折扣购物卡活动,顾客购买面值5万元以下的购物卡,折扣92折;5万元或以上的,折扣85折。例:销售面值2万元购物卡;折扣92折,账务和税务上处理:
在销售购物卡时:
借:现金 18 400(实收金额)
销售费用 1 600 (折扣)
贷:预收账款 20 000(购物卡面值)
在持卡人用购物卡消费,增值税率为17%:
借:预收账款 20 000 (购物卡面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 094(20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906
(2)按实际收入金额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销售购物卡时:
借:现金 18 400
贷:预收账款 18 400
在持卡人用购物卡消费,增值税率为17 %:
借:预收账款 18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 72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673.5
分析:企业按购物卡面值金额或购物卡实收金额确认收入,不同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产生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差额232.5元 (2906 - 26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