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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中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2013-05-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的行为特点和税务处理原则
  兼营同税种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税率从高。
  兼营应税劳务与(不同税种)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核定纳税。
  (二)混合销售行为特点和税务处理原则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处理规则(一般)——主营业务的税种性质确定适用的税种。(这点规定和增值税那一章是一样的)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处理规则(列举)——按照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纳税的原则处理(与兼营原则相同)。如: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三)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邮政电信业务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
  3.其他规定
  4.纳税人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核心规则——符合规定的混合销售按照兼营处理。
  具体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要按如下规定执行: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此规定与营业税条例、细则存在矛盾,税法条例和细则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2)自产货物的范围包括: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防水材料、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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