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早准备之四
--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作为公告中明确的第三个问题:"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君合信财税视点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15号公告第三条: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君合信财税视点: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企业营业成本(支出)应当允许据实扣除(全额扣除),期间费用一般也允许据实际扣除,特殊项目税法有明确规定的实行限额扣除,比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对于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来说,与该项收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营业成本,还是属于期间费用,不仅税企双方存在争议,而且各地税务机关认识也不统一。针对上述情况,《公告》明确: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明确属于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全额扣除)。我们通过下面两个案例说明分析该问题:
案例一:君合信公司从事代理业务,2012年度取得手续费收入100万元,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50万元。那么不按15号公告执行,君合信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的支出扣除限额为100万×5%=5万元,那么2012年度君合信在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5万=45万元;执行15号公告后50万的支出可以全额扣除,不需要就手续费佣金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二:君合信公司从事经济信息咨询业务,2012年度取得经济信息咨询收入100万元,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50万元。由于君合信公司的收入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因此不适用15号文的据实扣除(全额扣除),君合信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的支出扣除限额为100万×5%=5万元,那么2012年度君合信在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5万=45万元。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早准备之五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作为公告中明确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君合信财税视点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君合信财税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根据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追征,那么多交的也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
案例:君合信公司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人为失误,少扣除当期折旧5000元,导致2009年度多纳所得税1250元,那么2012年汇算清缴时,君合信公司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多交的1250元应当填列在纳税申报表的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以抵减2012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1250元。
君合信财税视点:多缴的税款可抵可退,给纳税人提供了方便,如果只能退税,由于程序复杂,纳税人会望而却步,该规定值得称道。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早准备之六
--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作为公告中明确 "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君合信财税视点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15号公告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的原文: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温故知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君合信财税视点:70号文一出,部分财税专家认为凡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的财政性资金,必须作为不征税收入,甚至部分业内人士表示该文件属于税收优惠文件。笔者的看法该文件没有强制企业必须把相关收入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文中用了"可以作为"的表述。其次更不是一个税收优惠政策,首先税收优惠应当能达到减少税费支出的目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列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收入,亦即对其征税没有实质意义,因此不是税收优惠,再者,税收优惠和不征税收入的税收待遇不同,税收优惠取得资产形成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而不征税收入取得资产形成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君合信财税视点:为了解决70号文的争议,《公告》重申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能按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方不征税收入。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文件对于取得研发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来讲,绝对是一个利好。之前有部分的税务人员坚决认为只要是企业从相关政府部门取得的研发项目补助,均应计入不征税收入,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取得不征税收入的资产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本条给予企业对税收政策选择的自由度,企业选择不按财税[2011]70号执行,就属于应税收入,那么研发支出就应当可以加计扣除。
君合信财税视点点评:税务机关的政策不再那么的高高在上,纳税人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