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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早准备之一至之三

2013-03-22 文章来源: 胡绵鹏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早准备之一
--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作为公告中明确的第一个问题:"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君合信财税视点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君合信财税视点认为应从会计核算、劳动法规、企业所得税政策三方面来分析和掌握。
  一、会计核算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定义:职工包括劳务用工合同人员。因此,用工单位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以及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相关支出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职工薪酬"。综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从财政部发布的部门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来看,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4.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从劳动法规看,劳动合同法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以用人单位为主,用工单位为辅。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薪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发放,只有"加班费、绩效奖金"由用工单位发放。用工单位还需向劳务派遣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三、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报酬应区分"工薪支出"和"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税收角度来看,"工资薪金"与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第一项"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基本一致。
  综合以上三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原则,君合信财税视点认为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应把握以下原则:
  1、用工单位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以及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支出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职工薪酬"。
  2、由于劳务派遣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因此,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在会计上虽然计入"职工薪酬",但是不得计入用工单位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
  3、用工单位可以将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作为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企业将劳务派遣工安排在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工作的,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以及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计入"职工福利费"。
  5、企业将劳务派遣工安排在生产经营部门工作的,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职工福利费"。
  君合信财税视点提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准备宜早不宜迟,祝各位汇算清缴一切顺利。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早准备之二
--关于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公告中明确的第二个问题:"关于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君合信财税视点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15号公告第二条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在15号公告发布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没有具体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中对借款利息扣除的规定。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各中融资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扣除的原则。
  君合信财税视点通过分析15号公告的第二条可以明确以下两点:
  一、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的对象进一步扩大,除了借款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外,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事项产生的费用支出,也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当期一次性或计入资产成本随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获得均匀地税前扣除。
  二、结合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资本化的条件如下: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三、15号公告本条未提及利率问题,因此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只要企业能提供金融证据,即可按照该利率税前扣除)。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早准备之三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公告中明确的第五个问题:"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君合信财税视点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15号公告第五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君合信财税视点:之前《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企业一直全额调整,"一分不扣"。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不与营业收入的指标挂钩。比如君合信2012年度为开办期,发生了1000元的业务招待费,那么业务招待费一项的纳税调整为调增400元,而非1000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筹办期的定义,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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