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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之光:企业分立的三种方式及获得对价的对象分析

2013-03-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法没有企业分立概念的表述,但工商总局文件中有表述: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那么,一个企业资产被分立出去了,谁获得对价呢?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两家地位一样,应该谁也不存在欠谁的。
  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财税[2009]59号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一家企业的资产被分立出去后,企业说,谁动了我的蛋糕?股东说,我,不行吗?被分立企业:你的地盘(企业)你做主,那就没我事了。因此,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三、分立的三种方式
  企业分立有两种基本类型,三种技术方式:即存续分立(让产分股式分立、让产赎股式分立)和新设分立(股本分割式分立)。
  1.让产分股式分立是指将公司的没有法人资格部分营业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公司或转让给现存的公司,将接受资产的子公司的股份分给全部股东。
  2.让产赎股式分立是指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的部分营业或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公司或现存的公司,将接收资产的公司股票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东,换回股东持有原公司的股票。
  3.股本分割式分立是指将公司分割组成两家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股本分割式分立有两种典型做法:一种是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票,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只解散不清算。另一种是被分立企业的一个股东集团取得部分分立企业的股票,其他股东集团取得另外的分立企业的股票,全部股东都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同样,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只注销不清算,其股票依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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