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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审核

2013-02-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核算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根据批复中有关"实施支持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精神,2010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3月中旬,国务院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批复了该请示,并向北京市政府批转。自此,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正式进入实施层面。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型("两创")适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将在中关村示范区内进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试点。
  根据通知规定,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超过5年。
  通知规定,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范围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曾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该文件第(五)条规定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主要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举办职工教育的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工作中按下列范围开支职工教育经费:
  1.公务费。包括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2.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3.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
  4.实习研究费。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的,应以收抵支。
  5.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
  6.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是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
  7.其他经费开支。是指其他零星开支。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应按有关规定开支。
  1.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
  2.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数据、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由学员个人自理,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3.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由基建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4.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应按因陋就简的原则,尽量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新建的,老企业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的设施,所需资金在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之内解决。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按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是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不过要注意的是从2008年起不再预提职工教育经费,发生时直接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核算职工教育经费时,有两种处理方式:
  1、据实列支: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据实列支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实际发生费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
  分配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2、比例列支,年终调整:
  首先,根据上一年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水平,确定本年的计提比例;
  然后,每个月核算应付职工薪酬时,按照确定比例分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即从"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转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借方。
  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时,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
  年终时,将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与按比例计提的费用进行比较,将按照比例计提的数额调整为实际发生数,并相应调整有关成本费用。
  五 、注意事项
  1、公司零星购买的书刊应分清不同的用途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
  2、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图书等费用,学员用书应由其自理,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3、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4、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5、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6、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7、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8、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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