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售行为征收的—种税,消费税的税负总体较重。对消费税进行税收筹划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四个方向对消费税税收筹划进行探讨,以帮助企业降低消费税税负,获取最大的税后收益。
一、酒类生产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相关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而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洒及酒精巳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筹划思路:企业内部自产的酒类应税消费品,被企业内部其他部门作为原材料领用,用于连续十产另一种酒类应税消费品的,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这样,在涉及到外购某种洒类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另一种洒类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企业可以创造条件通过并购上游企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业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领用环节。从而达到规避重复缴纳消费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甲是一家以生产药酒为上的洒厂,适用消费税税率中为10%,其生产药洒的原材料为某白酒,均从乙酒厂购人。2010年乙酒厂向甲酒厂提供白酒500万千克。售价为4000万儿。白酒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 5元/500克。2010午甲酒厂销售药酒取得收入6000万元,销售数量为500万千克。现对其进行税收筹划。
方案一:甲酒厂仍然采购乙酒厂白酒作为原料。则甲应纳消费税=6000X10%’600(万/元)乙应纳消费税=4000X20%+500 X2 XO 5=1300(万/元)
应纳消费税合计=600+1300=1900(万元)
方案二:甲酒厂并购乙洒厂,使乙酒厂作为甲酒厂的白酒生产车间。
则甲应纳消费税=6000X11%=600(万元)
乙作为甲酒厂的车间.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白酒对甲酒厂来说用丁连续十产另一种应税消费品药酒。因此,移送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为600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消费税1300万元。因此,应当选样方案:。
筹划点评:企业的合并(兼并)行为不能单单考虑消费税税负的大小,还应考虑到自身有无兼并的能力、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被兼并的企业是否存在严重的遗留问题等很多因素。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相关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筹划思路:对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需要纳税的情况,若大市场同类商品售价,则成本的高低盲接影响组成计税价格的高低,从而影响消费税税额的高低。企业通过降低成本,可以达到降低组成计税价格的目的,从而减轻企业消费税税负。
案例分析:2011年春节前,甲企业将自产的特制化妆品(假设此种化妆品不对外销售,且由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此批化妆品的成本为100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现对其进行税收筹划。
方案一:维持该批产品成本不变。
则组成计税价格=1000X(1+5%)÷(1—30%)=1500(万)
应纳消费税=1500X 30%=450(万元)
方案二:甲企业通过成本控制,将成本降为800万元。
则组成计税价格=800x(1十5%)÷(1- 30%)=1200(万元)
应纳消费税=1200×30%=360(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90万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降低产品成本具有一定的难度,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能轻易实现,在涉及到多种产品成本费用分配的情况。企业可以选择合理的成本分配方法,将成本合理地分摊到不需计缴消费税的产品上,从而相应地压缩了需要通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缴消费税产品的成本,进而降低了消费税税负。
三、降低产品价格的税收筹划
相关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凋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09]8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 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元/支。
筹划思路:在涉及到税率临界点的情况,如果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定价任临界点价格之下,则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有可能使得节约的税金大于减少的收入,进而可能获取更大的税后收益。
案例分析:甲为卷烟生产企业,现生产卷烟一批,每标准箱成本均为4000元,该批产品出厂价可以定两个价格,每条80元(不含增值税价-80÷l 17 68.38)或者每条85元(不含增值税价=85÷l.17= 72.65),则相应的每标准箱不含增值税金额分别为17095元(68.38X250)或者18162.5元(72.65X250)。现对其进行税收筹划。
方案一:将出厂价定为85元/条。
山于不含增值税价72.65元>70元, 因此,适用56%的消费税税率。
则每标准箱卷烟应纳消费税=18162,5X56%+250X200x0. 003 10321(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321X(7%+3%)=1032. 1(元)
每标准箱卷烟利润=18162.5-4000 -10321—1032. 1= 2809.4(元)
方案二:将出厂价定为8O元/条。
由于不含增值税价68.38元<70元,因此,适用36%的消费税税率。则每标准箱卷烟应纳消费税=17095X 36%+250×200×0.003= 304.1(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304.2X(7%+3%)=630.42(元)
每标准箱卷烟利润=7095-4000-6304.2 -630.42=6160.38(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每标准箱可多获取利润3350. 98元(6160.38-3809.4),少纳消谈税4016.8元(10321-6304. 2),少纳城建税及教育赞附加401.68元(1032.1-63.42)。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在全额累进税率的临界点处降价后,不仅少缴了税,多获得了利润,而且通过降低产品的价格可以增加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力,增加产品销售量和总收入,可谓一举两得。
四、成套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相关依据: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或销售数量;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金额、销售数量的,或者相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则应按最高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