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将每月工资薪金的费用减除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调整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目前并没有废止,继续有效。该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由于《个人所得税法》和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月工资与年终奖对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因此相同的年薪,在某些情况下,按不同的月工资与年终奖的组合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
年薪制企业月工资与年终奖之间组合方式的总体思路是 当月工资所得需适用高一级税率时,分解一部分月工资为年终奖,使年薪的全部或部分可以适用低一级的税率,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遵循这个思路(不考虑五险一金的扣除,也不从个人角度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可以有以下的方案。
(一)年薪不超过42000元
在本区间由于工资所得不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分解一部分工资为年终奖反而会增加税收负担。
(二)年薪在42001-60000元之间。
在本区间,工资所得适用3%的一级税率,如果分解一部分工资为年终奖,年终奖也是适用3%的税率 达不到节税目的-所以本区间一般不进行分解,如果分解 分解的年终奖不能超过18000元,
(三)年薪在60001、78000元之间。
在本区间,月工资发放不超过5000元 超过部分全部作为年终奖。这样可避免适用二级10%税率,仍可全部适用一级3%税率。
(四)年薪在78001—114000元之间。
在本区间,年终奖为18000元,其余部分作为工资:奖金适用一级3%税率,工资适用二级10%税率:
(五) 年薪在114000~168000元之间。
在本区间.月工资发放不超过8000元,超过部分全部作为年终奖(18001~54000元),这样可避免适用三级20%税率,仍可全部适用二级10%税率。
需要说明的是, 当年薪在?14001~119775元之间时。由于年终奖在1 8000元基础上增加1元,纳税额要增加{18001 x10%一105)一(18000x 3%)=1155.10{元), 因此不妨将年终奖仍设置为18000元。 而:寻5755(1155-20%)元分两个月加在工资上 让其适用20%的三级税率。
其他区间按这个思路类推,但也应考虑合理性的问题,避免工资与奖金之间的比例过于失调而不被税务机关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