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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12-28 文章来源:孙晓红 信息提供: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员工参加了企业年金  退休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  企业年金可以说是保障员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是继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之后  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以及以前年度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补缴的具体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便于企业计算企业为职工缴纳与年金有关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八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 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明确;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78)规定执行;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  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人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新变化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八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八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  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公告》明确了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  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八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加上计八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即:每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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