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如何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为方便中小企业办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项目,由系统结合主表填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自动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标准。符合条件的,系统才允许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五、减免税合计――(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栏。
年度汇算清缴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三、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①6万<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②0 <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时,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