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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税务处理?

2013-01-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扬州税院陈玉琢教授对此问题的看法:
  关于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有一种观念认为,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受母公司全体股东控制,只不过母公司是受母公司全体股东直接控制,子公司是受母公司全体股东间接控制;二是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时,没有支付任何对价。
  我们认为,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首先,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合并准则)对企业合并的定义看,是否形成企业合并,除要看取得的企业是否构成业务之外,关键要看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是否引起报告主体的变化。报告主体的变化产生于控制权的变化。在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就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从合并财务报告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控制另一方的全部净资产,被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失去其法人资格,也涉及到控制权及报告主体的变化,形成企业合并。因此,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属于合并准则所称的企业合并。
  其次,税法和合并准则均解释,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合并准则应用指南解释,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而母公司的全体股东能否按公司法的规定构成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能否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全体股东有没有达成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控制权的合同或协议,或者说,母公司的全体股东能否称作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相同多方,直接关系到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判定。
  再次,不需要支付对价,是指既不需要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也不需要给付股权或股份,但是需要进行权益的调整。如集团内P子公司吸收合并Q子公司,P子公司不向母公司支付对价,就是既不需要向母公司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也不需要向母公司给付股权或股份,但P子公司取得Q子公司净资产的同时,需要调整资本公积,以体现母公司原应享有的Q子公司的权益转移到了P子公司。而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一方面仅仅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的消灭和净资产的转移,没有发生权益的转移;另一方面,母公司取得子公司净资产的同时,减少了长期股权投资这一非现金资产,这实际上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收回。
  最后,对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一条中关于合并的定义,在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中,被合并企业——子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合并企业——母公司,被合并企业股东——母公司得到了子公司的净资产,很难说明被合并企业股东没有得到对价。因此我们认为,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虽然属于合并准则所称的企业合并,甚至可能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不属于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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