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值得关注的两个重组案例

2013-01-05 文章来源:财税浪子王骏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中国会计视野网友:在实务中遇到了两个重组案例,拿出来和大家讨论下,恳请各位不吝指教。
  案例1:
  境外非居民企业A,100%控股境内两家居民企业B和C。现A将C的100%股权,转让给B。转让之后,C成为B的全资子公司。
  C10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500万,评估价格为1亿。
  转让之前,B的注册资本中有1700万未到位。转让协议中,双方约定:股权收购价格为2500万,其中1700万为注册资本到位,800万为新增资。
  上述的股权收购价格,已得到C所在地商务部门批准。注册资本到位和增资,已得到B所在地商务部门批准。
  争议:
  上述过程,满足59号文第七条第(二)项所说的境外重组。问题出在B的支付对价!
  1700万注册资本到位,能否界定为股权支付?
  有观点认为,未到位的注册资本,是A应当给B的,是B对A的债权,所以这1700万是债权支付,而不是股权支付?
  另外,支付的对价应为1亿,而不应是获批的2500万?那么7500万差额的对价算是支付了吗?
  案例2:
  境内居民企业D,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E。出资额3亿,其中0.9亿为现金,2.1亿为固定资产。
  据了解,D实质上是将自己的大部分经营资产,剥离出去成立E。而这部分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巨大。
  争议:
  假设满足59号文第5条的5个条件,上述业务,能够考虑资产收购特殊重组?
  我认为,固定资产出资的评估增值部分,要纳税;但如果满足条件,可以按特殊重组处理递延纳税。
  但有观点认为,“用固定资产初始出资”不满足“资产收购”的定义,也就是不能看作是E购买D的资产,所以也谈不上适用特殊重组?因为在出资之前,E公司甚至都不存在,谈不上购买资产?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最近遇到的。我感到,两者之间似乎还有点共通之处。
  案例其实不复杂,但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还请各位不吝指教,解我心头之惑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