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营改增在试点地区的实施,越来越多接受应税服务的客户要求试点地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客户取得试点地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3%的增值税税款。
此外,财税[2011]111号还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极大的激发了客户对代开专用发票的热情。在此,小编将各地代开发票的规定加以整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
代开专用发票: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主体: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
办理: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1.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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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6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该文件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1.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涉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在起征点调整后规定如下:其销售额、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选择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代开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地税)的,按现行规定办理。其中,涉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在起征点调整后规定如下:
对经营额达不到本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1.3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7号公告精神,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比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办理。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承运人自备车辆有效证明及复印件、承运货物合同及复印件。
2.广东
2012年10月23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该文件就主管国税机关为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说明。
2.1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入试点范围且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粤国税发[2005]6号转发)的规定执行。
2.2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可按以下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一)持有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如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目的地应为本辖区。
(二)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附报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
1.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申报单》上“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后,主管国税机关才可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的货运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其他有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要求,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有关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附报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4)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有效证明。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报资料的(1)、(2)、(3)项仅须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
上述所称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注意: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附件1: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编号:
我单位提供的开票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我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现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至角分
实际受票方 纳税人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帐号
承运人 纳税人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帐号
发货人 纳税人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收货人 纳税人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起运地、经由、到达地
费用项目名称 费用项目金额(含税) 运输货物信息 费用项目金额(不含税) 征收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
1 2 3 4=2÷1.03 5 6=4×5
合计 — — — —
增值税价税合计:
机器编号 —— 车种 车号 车船吨位
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
备注
国税机关税款征收岗位
税收完税凭证号:
(签字)
年 月 日 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签字)
年 月 日 经核对,所开发票与申报内容一致。
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填写人(签字)
注:本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一份由税款征收岗留存,一份由代开发票管理岗留存,一份交纳税人留存。
2.3法律责任
试点纳税人应当对代开发票业务的真实性负责,试点纳税人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应提供而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虚构代开发票业务,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厦门
2012年10月30日,厦门国家税务局发布了《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须知》,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具体规定。
3.1代开货运专票业务受理对象
已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2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票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3份
3.3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票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营运资质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3. 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4. 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
上述资料中的2、3项仅在相关有效证明有效期内首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
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
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4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4.江苏
2012年08月22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营改增”的操作实务——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领购与代开,对代开发票须携带资料及办理流程进行了说明。
4.1代开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
4.1.1适用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销售、劳务、服务等,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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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办理资料
1.税务登记证;
2.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三份并签章;
3.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三份并签章;
4.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仅供查验);
5.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首次申请时需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1.3办理流程
1.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准备好相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专用发票代开窗口申请。
2.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审核申请资料,扣缴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3.通过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2代开普通发票手续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其他代开发票情形的试点纳税人,可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或委托代开单位申请填开普通发票。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同时缴纳税款。
2.代开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个人每次1000元以下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5.深圳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网上办税服务厅预录代开发票业务的温馨提示,代开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税务文书预申请”预录代开发票的信息。同时,应办妥以下手续方便缴纳税款:到市内任何 一家银行签订银税协议或携带银行卡,并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的余额可以扣税。
代开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信息表;
4、购销合同或由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劳务只需提供 身份证明(“小额标准”,为1天内累计代开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下)。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免税项目)。
5、个体工商户(含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发生经营业务,单笔业务销售额应不低于20000元,单笔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不予代开,纳税人可自行领购发票开具。
6.天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11月27日发布《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申请资料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对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申请资料进行了明确:
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窗口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承运车辆的所有权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承运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货物运输合同(协议)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单》一式三联,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主管国税机关税款征收岗位各留存一联。试点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窗口免费领取《申报单》。
上述申请资料中的第二、三、四条,仅在试点纳税人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
上述资料的原件,国税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后退还纳税人;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均应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7.福建
根据《福建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并同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税款征收岗申请代开货运专票:
(一)申请代开货运专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承运人同交运人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
(三)承运人需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四)首次申请时,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纳税人,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出包、出租方所有车辆、船舶有效证明复印件,运输单位营运资质有效证明复印件;自有车辆、船舶的,应提供所有车辆、船舶有效证明复印件和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