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殊情形下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与税法比较
(一)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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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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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全额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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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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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会计上的暂估退货金额税法不予确认,如果跨年度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考虑确认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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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售后回购业务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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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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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交易大多数情况下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售价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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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75号: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做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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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税法上对于售后回购一般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会计上一般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所以,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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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6】
例:2008年8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增值税额为17万。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2009年1月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不含税)
1)8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万 同时,借:发出商品 80万
贷:其他应付款 100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
应交税费-增值税17万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按月计提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2万(10/5)
贷:其他应付款 2万
3)2009年1月1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110万,增值税额为18.7万,假设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借:财务费用 2万
贷:其他应付款 2万
借:库存商品 80万
贷:发出商品 80万
借:其他应付款 110万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18.7万
贷:银行存款 128.7万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列,将销售时的售价填入附表一“视同销售收入”栏目中(先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收入类中填列100),将成本填入附表二(1)“视同销售成本”中(先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中填列80),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未列明填报口径,“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的是纳税人本期“营业收入”相对应的应交税金及附加,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作为视同销售业务成本的有机构成部分,应填入附表二(1)“视同销售成本”中。另外,2008年8~12月份确认的利息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0万元。
购回商品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而该批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实际买价110万元确定。会计基础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30万元,资产负债表日:
CA TB
存货 80 11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
贷:所得税费用 75000
会计基础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30万元,在以后年度处置该批存货时,作纳税调减处理。即前期累计调增的金额在处置该批存货时获得转回。
(三)售后租回业务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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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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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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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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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税务上在转让房产时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即递延收益的金额应在本期作纳税调增处理;各期转回的递延收益(即调整租金费用的金额)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如果不作纳税调减处理,会导致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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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情形下劳务收入的确认与税法比较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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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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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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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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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会计与税法相比,税法不强调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即税法不承担企业间的坏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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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五、特殊情形下让渡资产使用收入的确认与税法比较
(一)利息收入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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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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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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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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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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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7】
甲商业银行于2008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发放一笔贷款100万元,期限为1年,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年利率为5%。甲商业银行发放该贷款时没有发生交易费用,该贷款的合同利率与其实际利率相同。
【解析】甲企业2008年12月31日应确认利息收入1.25万元,而按照税法规定2008年确认的利息收入因递延到2009年9月30日,因而应于2008年调减应纳税所得1.25万元,2009年调增应纳税所得1.25万元。
(二)使用费收入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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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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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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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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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和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如果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年度,或者同一年度的会计收入与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额不同,均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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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二期)中回答;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各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案例分析18】
甲企业2008年5月1日将沿街房租赁给乙企业使用,合同约定,每年的5月1日支付下年度12个月的租赁费12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
贷:其他业务收入8
预收账款 4
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税法应当确认12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4万元。
申报:
附表一第5行填报8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行填报8万元营业收入。附表三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3列填报4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4行纳税调增4万元。
2009年:
借:预收账款4
贷:其他业务收入4
税务处理:纳税调减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申报:附表一第5行填报4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行填报4万元营业收入。
附表三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4列填报4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4万元。
问:提供公共服务企业一次性入网费收入的确认问题。
答:按照新税法相关规定,提供公共服务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合同未约定或提前收款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按照新税法相关规定,提供公共服务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合同未约定或提前收款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政府补助(补贴收入) 确认与税法比较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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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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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处理。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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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政府补助属于构成收入总额的补贴收入范畴,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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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1)对于作为“递延收益”处理的补贴收入,跨年度结转营业外收入时,则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考虑递延所得税的确认。(2)税法明文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作纳税调减处理。(3)名义金额(1元)计量非货币性资产,应以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相应地,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公允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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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9】
A公司2007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报告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007年1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2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2008年1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A公司的申请,签订的补贴协议规定:批准A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60万元,结项验收支付60万元(如果不能通过验收,则不支付第二笔款项)。
(1)2008年1月1日,实际收到拨款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递延收益 600000
(2)自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分别作:
借:递延收益 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
税务处理:
A公司取得的财政拨款应于实际收到的年度确认所得,即2008年调增所得30万元,2009年调减所得30万元;
填列:
2008年在附表1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中列30万,同时填入主表11行,同时,在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11行“硧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中第一列:账载金额(是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填30万,第二列:税收金额填60万,第三列:调增金额填30万,最后结转填入主表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并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转回。
项目 CA TB
递延收益 30 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
贷:所得税费用 75000
2009年在附表1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中列30万,同时填入主表11行,同时,在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11行“硧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中第一列:账载金额(是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填30万,第二列:税收金额填0万,第四列:调减金额填30万,最后结转填入主表14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3)2010年项目完工,假设通过验收,于5月1日实际收到拨付6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000
税务处理: 2010年确认所得60万元,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七、营业外收入
(一)固定资产盘盈
1.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盘盈属于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应当计入以前年度的利润。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应当作为盘盈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甲企业2008年盘盈固定资产一台,七成新,重置完全价值100万元。
借:固定资产100
贷:累计折旧3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
税务处理:应当纳税调增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附表三第5行第3列填报70万元即可。
(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税法也要求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人当期所得,即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一致。
但是税法和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确实无法偿付”的条件,会计实务中一般比照坏账损失的标准处理,即:
(1)如果债权人是自然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的;
(2)如果债权人是法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
(3)账龄超过3年的应付账款。
自2008年起,不管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超过3年没有支付的应付帐款必须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五条: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如果是“长期挂帐”,最好是要求相关的债权人每年底发来一个“还款计划”。
第十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一、金融资产确认的差异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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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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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划分:(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账款;(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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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金融资产未作分类,统称“投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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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无论对金融资产如何划分,金融资产的税务处理都是不变的,即会计分类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确认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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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一)初始计量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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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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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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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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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交易费用可以直接税前扣除,税法与会计的处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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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后续计量——取得股利和利息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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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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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应当计入当期损益;②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确认当期损益。③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投资方作备查登记不作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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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应当确认股息所得;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税法要求视同分配处理,相当于“先分配再投资”,应确认红利所得,同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
差异分析:现金股利享受免税优惠应作纳税调减处理。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享受免税优惠无需作纳税调整。但如属于持有期未满12月的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所得(送股),应当按面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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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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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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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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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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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当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交易性金融资产计税基础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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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关于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下:汇兑损失未实现可以按税前扣除。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关于汇兑损益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22条和39条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条例对汇兑损益的界定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外币交易中产生的汇兑损失, 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期末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产生的汇兑损失, 除已计入资产成本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 准予扣除。
(一) 金融资产处置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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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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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时其处置收入与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按“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余额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至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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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税基础),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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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计税基础扣除。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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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0】
2008年5月8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0000股,共计支付价款106000元,其中含乙公司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0元。另外,甲公司支付交易费用1000元,甲公司将购入的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且持有乙公司股权后对其无重大影响。
2008年6月30日,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价格上涨至130000元。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价格下降至120000元。2009年4月9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取得收入150000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甲公司2008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
应收股利 6000
投资收益 1000
贷:银行存款 1070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130000-1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税务处理:
股票投资计税基础为100000元,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作纳税调整。
调整应税所得额=-30000+10000=-20000(元)
申报:主表第8行填报20000元利润。
附表七第2行——第1列:100000元—— 第2列:100000元—— 第3列——120000元—— 第4列:100000元——第5列:-20000元,结转到附表三第10行第4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填报20000元纳税调减。
期末会计成本
=100000+30000-10000=120000(元)
因其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120000-100000)×25%=5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5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某公司债券 5000
甲公司2009年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5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20000
投资收益 50000
税务处理:
甲公司在出售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时,会计确认的收益为50000元,而税法应确认的所得为转让收入减去计税基础后的余额50000元(150000-100000),与会计核算的投资收益一致,不需要纳税调整。但会计上冲减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部分应当纳税调增。
申报:主表第8行填报-20000元利润。
附表七第2行——第1列:120000元—— 第2列:100000元—— 第3列——0元—— 第4列:0元——第5列:20000元,结转到附表三第10行第3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填报20000元纳税调增。
至此,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期间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某公司债券 5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5000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一)初始计量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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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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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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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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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会计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与税法应确认的计税基础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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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后续计量——利息收入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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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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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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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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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会计上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均需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确认计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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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1】
甲公司所购买债券的实际利率
R=(59*5+1250)×(P/F,R,5)=1000(万元)
由此得出R≈9.05%。
税务处理:
税法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确认计税收入,即20×0年至20×3年会计上确认的利息收入均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于20×4年确认利息收入545万元,因此20×0年至20×3年应分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5万元、98.69万元、107.62万元、117.36万元,20×4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4.17万元( 545万元 —130.83 万元)。
20×0年12月31日:
CA TB
持有至到期投资 1090.5 1000
(三)金融资产处置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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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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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时其处置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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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税基础),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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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计税基础扣除。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因计提减值准备而改变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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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一)初始计量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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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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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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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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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会计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与税法应确认的计税基础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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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后续计量——取得股利和利息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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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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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投资方作备查登记不作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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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确认股息所得,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税法要求视同分配处理,相当于“先分配再投资”,应确认红利所得,同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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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享受免税优惠的应作纳税调减处理。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属于持有期未满12月的股票投资,应当按面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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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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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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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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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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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税法既不确认所得也不确认损失,计税基础不变。由于不涉及损益的变化,因此无需作纳税调整,但要考虑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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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后续计量——资产减值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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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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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应当同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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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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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不得在税前扣除,作纳税调增处理,并考虑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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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金融资产处置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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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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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时其处置收入与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按“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余额调整“资本公积”至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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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税基础),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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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按账面价值结转计算损益,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由“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余额转入投资收益。而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收入扣除计税基础确定。两者的差额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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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2】
20×1 年5月6日,甲公司支付价款4545 万元(巳宣告发放现金股利45万元),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300万股,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5%。甲公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1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45万元。
20×1年12月31日,该股票市价为每股13元。
20×2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持有该股票;当日该股票市价为每股6元,且成持续下跌趋势。
20×3 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持有该股票;当日该股票市价回升为每股10元。
20×4 年5月20日,甲公司以每股11 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转让。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解析】
(1)20×1年5月6日,购入股票
借:应收股利 4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成本 4500
贷:银行存款 4545
税务处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相同,均为4500万元。
(2)20×1年5月10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45
贷:应收股利 45
税务处理:
实际收到时冲减应收利息或应收股息,这一点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3)20×1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600
税务处理:由于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故不作纳税调整。公允价值变动,计税基础不变,仍为4500万元,但需要考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0
(4)20×2年12 月31日,确认减值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27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100
税务处理:股票减值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00万元,计税基础仍为450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2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0
贷:所得税费用 675
(5)20×3年12 月31日,以后的会计期价值回升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2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00
税务处理:由于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故不作纳税调整。公允价值变动,计税基础不变,仍为4500万元,但需要考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
(6)20×4年5 月20日,确认减值损失
借;银行存款 33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5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4500
投资收益 1500
税务处理:资产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计税基础=3300-4500=-1200(万元);会计实际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500万元,与税法应确认的所得不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700万元,同时需要转回以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6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7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