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广州市区一建筑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横跨市区和县城两个行政区域,营业税分别向两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建税应如何申报缴纳呢?
分析: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其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即因缴纳营业税而附征的城建税,其纳税地点与营业税一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企业分别在工程横跨的两地申报缴纳营业税,也应分别在城市和县城两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建税,但适用税率是否也分别为 7% 和 5% 呢?
一、城建税按纳税所在地还是纳税人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 [1985]69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 [1985] 第 143 号)第二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财税字 [1985] 第 143 号为财税字 [1985]69 号的补充,一般情况下按企业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当企业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不一致时,则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
部分地方有明确规定,如江苏地税(苏地税函 [2004]227 号)规定:对建筑施工单位到外地承接施工工程,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建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因此,建筑企业分别向两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建税时应分别按纳税地适用税率 7% 和 5% 计算缴纳。
二、超过六个月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城建税适用劳务发生地还是机构所在地的税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 6 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 ,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 [1999]191 号)第四条规定,对税务部门查补“三税”,在补征“三税”和加收“三税”滞纳金或罚款的同时,相应按规定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加收滞纳金或罚款。
如建筑企业超过六个月仍未在建筑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营业税的同时需补缴城建税,并按机构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城建税。
在机构所在地(市区)补征营业税,营业税纳税地点与机构所在地一致,按机构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城建税符合税法规定,虽高于按县城适用税率计算的城建税,但不存在申请退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