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将自有宗地出租与乙,由乙公司在宗地上委托建筑公司建造100万房产,五年后该房产转给甲公司,无偿的,
盐河畔的理解:根据一般房地产法律法规的理解,甲公司的宗地并没有将使用权转移给乙,上述业务的实质说白了就是甲公司本应收取租金委托建筑公司建房出租给乙,但是没有这样做,而是变更为委托乙公司找建筑公司建房,直接拿乙的租金100万不过手就转给了建筑公司,
因此甲公司应就100万申报缴纳房产税和营业税,五年后不租了从价算房产税,由甲开具100万租赁发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建筑公司的发票转给甲,而宗地产权一直是甲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也是甲。
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将宗地出租与乙,而乙事后未经甲同意建造100万的房屋,则应由乙就100万的房屋从价计算房产税,由于土地是租来的,所以不能将土地租金算入房产税计税依据,甲按土地租金交营业税,整宗地由甲交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后,这个房子卖给甲是办不了产权的,而且是违建,甲也不愿意出钱,乙只能无偿给甲,由甲按公允价计入甲的房产从价交房产税。这里我觉得不能理解为视同乙无偿赠送房地产给甲而视同征收营业税,因为这个房子本来就是没有产权的,想赠也办不了产权转移手续。
例3,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将宗地出租与乙,而乙事后未经甲同意建造100万的房屋,则应由乙就100万的房屋从价计算房产税,由于土地是租来的,所以不能将土地租金算入房产税计税依据,甲按土地租金交营业税,整宗地由甲交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后,这个房子卖给甲是办不了产权的,而且是违建,但是甲可怜乙不容易,于是给了笔补偿给乙,比如说20万,我觉得视同例一来处理,即甲按100万房价-支付的20万=80万作为房屋租赁收入来交营业税和房产税,同时营业税应当抵减已交的土地租金营业税,晕死,大家谈谈意见了
毒砂回复
第一个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即不考虑甲乙行为是否违法,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就需要纳税;
第二个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当法律形式无法真实表达经济实质时,应以经济实质为准;
第三个原则:一般反避税条款,虽然营业税没有这个一般反避税条款,但是仍需要考虑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原理。
第四个原则:尊重合同精神,只要甲乙的合同不是虚假的,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即使在部分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仍需要对合同的真实意思表达予以尊重。
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海涵认为
1、乙公司出资100万给甲公司建房,做应收款,甲公司做资产,折旧摊销。5年乙公司是租赁,应收款就是租金。甲公司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3、出租土地,看土地性质,如果是国有土地,乙公司无法报建,所谓100万只能是甲公司的资产,税务处理同上。如果是划拨地和集体地,则建房100万只能是非法建筑,无法进入资产或者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