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注:标题系王骏所加。以下的内容系河南伊赛牛肉提供的分析材料。对于伊赛牛肉相关问题的讨论,请关注中翰税务《辩税》对此所做出的解释和回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文件精神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特请示以下内容:
一、我单位收购活牛,经过屠宰分割后的生牛肉及副产品通过批发、零售行为流通出去,依据上述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是否免征增值税(指销售行为)?
二、我单位肉制品深加工项目下列行为购进的原料肉如何抵扣增值税
1、原料肉来源之一:依据上述文件第三条规定,活牛也是免增值税的产品,我公司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活牛得到的普通发票将无法抵扣。因为农民养的活牛是通过专业合作社流通给我厂的,且农民专业合作社仅仅是为农民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并无养殖行为,与商业性质的企业基本相似。那么我企业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活牛(获得免税普通发票)屠宰分割后加工成熟肉制品将如何抵扣增值税?
2、原料肉来源之二:为满足肉制品深加工需要以及中国牛源紧张的因素影响,我公司需要从社会上的商贸公司(包括进出口贸易公司)采购清真生牛肉及鸡肉,依据上述文件第三条规定,我们从商贸公司购进这些产品将无法抵扣增值税,严重影响肉制品项目的大规模发展,同时也影响生肉制品市场的流通(主要是需要抵扣增值税的企业),此项规定由于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将加大肉制品深加工成本,同时也会让熟肉制品价格上涨,不但影响我厂肉制品深加工项目的发展(主要是成本优势),对全国肉制品深加工项目的影响是同样的,老百姓将会越来越吃不起熟肉制品(熟肉制品价格将会大幅度上涨)。
3、假如我厂屠宰分割的生肉及副产品属于免税行为,那么我厂销售给肉制品深加工企业(增值税比一般纳税人),购买者将如何抵扣?如不能抵扣,将会影响我公司销售渠道的开拓。
以上问题关系到我厂以后肉制品项目的发展、销售渠道的更改及产业链的布局,请两级国税部门仔细考虑上述情况,并给与明确答复,便于我公司以后产业链布局及经营机构的相对改变。
我们的建议
通过以上问题的综合考虑,上述文件第三条规定显然已经严重影响文件规定的产品的市场流通,假如生产企业不免税,将会导致肉制品深加工企业不得不从生产企业进货,无疑会造成初加工生产企业对肉制品深加工企业的直销,这样将会打乱初加工企业的市场布局及管理,同时也会加大初加工企业的运营成本(直销必然导致直接供货,直接供货距离将会是一大问题)。假如商贸企业免税,导致深加工企业由于无法抵扣进项税而不得不中断从商贸企业进货。这样理解,这个文件是将会阻碍农产品的流通。建议财税【2008】81号文件继续有效,同时废止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三条内容,让肉制品深加工企业采购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13%抵扣,便于中国肉制品深加工行业的发展及生肉产品的流通,让全国人民亲身得到实惠。
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