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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涉及纳税问题浅谈

2012-10-19 文章来源:丹宁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在经营过程中时常会遇到资金周转的临时问题,向金融挪用办起来很麻烦,向个人或是公司借钱给邻居企业周转是正常的。注意:公司向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处理好涉税相关事宜。下面仅就企业向个人借款等的利息支付涉税问题进行解析。注意这类借款涉及应缴纳的税种。仅供参考!
  1,印花税。企业向个人借款都有合同,那么企业和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按照印花税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行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企业向个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贴花。
  2,营业税。很多人认为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是金融机构的义务,非金融业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对外借款利息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其实不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其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公司在支付借款利息时,要索要发票,就能把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借款属于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加。
  4,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发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备非法集资目的或者其他违反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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