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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会计科目核算之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2012-10-0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互联网 浏览次数: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类似于制造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用于归集各项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
  其他直接费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临时设施摊销费用、水电费等。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该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则是施工企业采用了“工程结算”这个过渡科目的产物,通常讲,一项合同可以根据损益表反映最终毛利=对应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但对于施工企业,此公式可以先变相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即: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人、费用时,应当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金额=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金额=工程结算),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上述分析是基于一项合同在同一会计年度可以完成这一假设前提的,主要是为了理清几个科目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大多施工企业在会计期末末需要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主营收入和成本。
  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
  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人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
  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此时只做一个分录: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未完工达到确认工程合同全部收人、费用前,不可对冲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这两个科目。否则会造成账务混乱,也使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这两个科目的引进失去意义。 
    施工企业会计科目核算之工程结算
  由于施工企业的工程工期一般都比较长,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时一般还不具备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不能像一般企业那样直接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而是把“工程结算”科目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过渡替代科目进行核算,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
  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按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本科目应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已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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