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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工资的财税处理

2012-09-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实务中常常见到一些企业在5月计(预)提工资,在6月或者7月才发放,也就是所谓“下发工资制”,俗称“先干活后发工资”。
  依据我国工资管理条例规定:员工为企业提供了服务,企业有义务及时结算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薪酬,如果企业确实支付有困难的,需经劳资双方约定同意并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可以延期支付。
  依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也就是员工当期为企业提供了服务,作为支付对价的工资薪酬,应该记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中。会计处理如下:
  1、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计算方法确定工资薪酬,作会计分录:
  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显示企业应当支付对价的工资薪酬作为企业的负债。如果企业说无法在当月当期计算出工资薪酬来,就不属于“可靠计量”事项,依据会计准则规定是不能确认负债或者成本费用的。
  2、本来企业应当将工资薪酬依法及时发放给员工,由于劳资双方约定延期支付,则作为员工的债权。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
  3、到劳资双方约定延期支付给时,作为企业偿还员工的债权,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库存现金等。
  ——以上会计处理见《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这样处理的,属于不遵守会计核算规定行为,就不作为本文讨论范围。既然是企业违反了会计规定,那任凭税务机关来定性和处理,企业没有抗辩的理由了。
  明白了“下发工资制”的会计处理原理。接下来说税收处理:
  1、流转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企业给员工的债权也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应当在确认债权时,按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支付”解释规定申报并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提示:许多企业在确认员工债权时并没有按时申报并代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在付给现金时才申报代扣缴,其实这个时候会计账务显示的是“偿还债务”并非“发放工资”行为。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应当在作为支付对价的工资薪酬记入当期(5月)的成本费用时,可作为当期(5月)的可扣除金额在税前扣除。
  特别提示: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计提工资薪酬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前实际支付给的,可以作为本年度可扣除金额在税前扣除。但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前未支付给的,不得作为本年度可扣除金额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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