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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务管理规定

2012-09-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税务机关的认定参与度同以前相比会更加深入。
  主要工作有两项:一是2008年认定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1年要进行复审,二是新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按新的规定进行认定。
  在复审和新企业认定过程中税务机关将会全程参与。基层税务机关要向省级税务机关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底稿》,底稿中要鉴署工作意见并要经办人和局领导的鉴名。所以审核将比以往要更为严格。
  二、认定标准中的几个计算口径的确定。
  共五个标准:核心知识产权、产品符合高新技术领域、人员比例、收入比例、研发费用比例。
  税务机关主要是对人员比例、收入比例、研发费用比例进行审核。
  (一)1、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职工总人数≥30%
  2、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中的研发人员÷职工总人数≥10%
  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一般对科技人员的界定为只要从事技术活动的人员,企业必须提供这部分科技人员的姓名、工作岗位情况、学历证书。
  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1、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一般是指在企业技术部门任职的人员)
  2、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可以是企业办公室的相关人员)
  ——编制计算机程序;(可以是企业计算机管理人员)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可以是企业有关试验人员)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可以是办公室和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计入人数的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人数确定口径:
  1、必须取得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
  2、其所从事的工作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情形;
  3、必须是与企业签订了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对于未签订了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4、未同时满足以上个三个条件的人员,不得计算人数。
  职工总人数的确定口径:
  1、必须是与企业签订了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
  2、未签订了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但全年如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兼职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7条规定,“实施条例第92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取数依据:
  ?上述数据均以企业认定前一年的数据为准。如企业要认定为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上述数据应取自2010年。
  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人数的审核:
  1、由企业提供当年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人员清册,清册中必须列明人员姓名、工作部门、具体工作、学历、有否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全年累计工作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XX年XX企业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工作情况清册(样表)
  姓名        工作部门        从事工作        学历        签订一年以
  上劳动合同        全年累计
  工作时间
  王五        研发部门        开发新产品        大专        是        ——
  赵六        办公室        资料整理        大专        否        200天
  2、对照清册审核上述人员是否具有大专(含)以上的学历证书。(至于是何种学历证书不作要求,函授的也可以);
  3、对照清册审核上述人员的具体工作部门、所从事的工作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3、对照清册审核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具体审核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是一年以上,并查看这部分人员有否在企业当年12月份或次年1月份发放的工资单中;
  4、对照清册审核未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兼职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全年累计工作时间。审核标准:一是工资发放月份是否达到6个月以上,二是确实无法判定的采用询问当事人的办法,三是查看这部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对职工总人数的审核:
  1、由企业提供当年企业除已计入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人员清册外的其他全部从业人员清册。包括兼职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XX年XX企业从业人员工作情况清册
  (不包括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
  姓名        签订一年以
  上劳动合同        全年累计
  工作时间        姓名        签订一年以
  上劳动合同        全年累计
  工作时间
  王五        是        ——        张三        是        ——
  赵六        否        200        李四        否        80天
  2、对照清册审核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具体审核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在一年以上,并查看这部分人员有否在企业当年12月份或次年1月份发放的工资单中;
  3、对照清册审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兼职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全年累计工作时间。审核标准:一是工资发放月份是否达到6个月以上,二是确实无法判定的采用询问当事人的办法。三是查看这部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比例的审核:
  根据审核情况计算出科技人员人、研发人员人数、职工总人数确定比例是否达到上述规定要求。
  存在的几个问题:
  1、大专以上企业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和企业其他人员(如生产工人、销售人员)不能准确界定。对于大专以上企业科技人员,只要具有大专以上文件的企业员工,无论其从事何种职业,都可认定为其是科技人员;对于大专以上企业研发人员,如果其在企业技术部门任职的,一般不受人数限制,如果在其他部门任职的,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总经理、分管技术部门的副总(1人)、企业办公室从事科技资料收集整理的人员(1人)、企业信息技术管理人员(1人)、企业财务部门从事数据统计的人员(1人)。
  2、企业对临时外聘专家或技术人员,根据其发放的工资或劳务报酬情况往往无法判定其在企业全年累计工作时间是否达到183天以上。具体把握:一是其工资或劳务报酬发放累计在6次以上的(按月为单位,同一月份中有多次发放的,应作为一次计算);二是其工资或劳务报酬发放累计少于6次而其在企业全年累计工作时间确实在183天以上的,应由外聘人员出具其当年在该企业工作的情况说明并由该外聘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3、职工总人数:一是企业往往将全年累计工作时间是否达到183天以上的外聘专家或技术人员计入大专以上企业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的人数,但在计算职工总人数并未计入;二是许多企业在申报资料中的职工人数都是以社保参保人数为准。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全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50%以上。(复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定口径:企业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
  总收入的确定口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收入明细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数。
  对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审核:企业必须提供区级以上科技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项目)的认定证明(具体形式不限),无认定证明的,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取数依据:
  上述数据均以企业认定前一年的数据为准。如企业要认定为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上述数据应取自2010年。
  对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项目)收入的审核:
  1、企业必须对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项目)取得的销售收入单独设立销售收入明细帐,未单独设立销售收入明细帐或设立的销售收入明细帐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项目)混合的,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2、审核企业所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项目)有否区级以上科技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项目)的认定证明;审核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项目)收入金额是否帐证一致,销售发票上开具的产品名称是否和明细帐上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一致。
  3、根据企业财务数据,审核企业年度申报表《收入明细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正确性。
  (三)研究开发费用
  具体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比例:3年合计研究开发费用总额÷3年合计销售收入总额
  比例判定:以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为准。
  取数依据:
  1、上述数据均以企业认定前三年的数据为准。如企业要认定为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其数据应分别取自2008、2009和2010年。
  2、应以实际发生数为准。(计提数不可以)
  3年合计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确定口径:
  是指近三年来企业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总额。
  3年合计销售收入总额的确定口径:
  是指企业近三年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收入明细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合计数。
  举例:某企业2008-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1000万元、6000万元和4000万元,企业2008-2010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分别为640万元、250万元和240万元,问企业的研发费用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企业三年来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640+250+240=1130万元
  企业三年来“主营业务收入”总额=21000+6000+4000=31000万元
  比例=1130÷31000=3.65%
  因为企业2010年(最近一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00万元,按标准不得低于6%,所以虽然企业单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比例均符合标准,但三年来的平均比例只有3.65%,达不到6%的标准,仅此一条,该企业就不得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八大类费用:
  具体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8类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8类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两者会有差异,但不会很大。《底稿》中对两类数据都有要审核,差异大的要进行情况说明。
  (可以计算比例的研发费用应当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归集,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当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归集。《指引》只适用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扣除办法》适用所有已有立项研发项目的企业。)
  (一)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人员费用归集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研发人员是指前面所指的三类人员(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无大专学历的研发人员的工薪支出也应计入。
  2、研发人员通讯费补贴也是研发费用,通过工资科目核算的,可以计入“人员人工”类项目,通过其他科目核算的,应计入“其他费用”项目。
  3、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可以作为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但不得加计扣除。比如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四险一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4、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
  (二)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此项费用应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口径一致。
  1、原材料的投入必须建立详细的领用、出库、耗用记录,必须由企业技术部门人员领用,按照研发项目制作材料领用、耗用明细清单,并附有领料单、耗用情况说明,同时企业仓库部门要能够提供相应的材料出库单。企业财务部门要根据材料耗用清单将此归集到“研发费用—材料”科目中。
  2、通常情况下,归集为研发费用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都是试制新产品不成功的情况下而形成的材料费用,因此,这部分材料最终将会体现一定比例的废料,所以,对于这部分废料产生的原因、废料金额的多少、废料的最终处置这三方面企业必须提供合理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财务处理凭证。
  3、水、燃料和动力费用要设有单独的计量器具或使用合理的方法分摊。如按耗用材料法、工时法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此项费用应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口径不一致。
  《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注意:一次进入成本费用扣除后,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企业可以选择)
  (四)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六)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国税发[2008]116号: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国税发[2008]116号无此规定,但必须提供受托方的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八)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研发人员的差旅费,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等应该也可以计入)
  研发人员通讯费补贴也是研发费用,通过工资科目核算的,可以计入“人员人工”类项目,通过其他科目核算的,应计入“其他费用”项目。
  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可以作为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但不得加计扣除。比如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四险一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此项费用除补贴外不能加计扣除,但专利申请维护费应该可以计入无形资产,摊销后进行加计扣除。
  △关于研发费用的帐户设置要求:
  1、企业必须就以上八类费用项目设置单独或多栏式“研究开发费用”明细帐;
  2、除“人员人工”类项目、“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和“无形资产摊销”项目可按计提数记帐外,其他五类费用均应以实际发生数记帐。
  计提或摊销项目的帐户设置: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研究开发费—研发人员工资”子科目。在“应付工资”科目下设“应付工资—研发人员工资”子科目,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研发人员工资”,贷记“应付工资—研发人员工资”科目。发放时借记“应付工资—研发人员工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这样,就可以按“应付工资—研发人员工资”借方数额归集。
  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研究开发费—折旧费用”子科目、“研究开发费—长期待摊费用”子科目和“研究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子科目。计提或摊销时借计“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折旧费用”、 “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长期待摊费用”和“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贷记相关科目。
  实际发生项目的帐户设置: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研究开发费—材料”子科目、“研究开发费—设计费用” 子科目、“研究开发费—装备调试费”子科目、“研究开发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子科目和“研究开发费—其他费用”子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上述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四险一金,企业也应将此费用单独计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其他费用”按核算。
  《指引》规定的八类研发费用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异同:
  1、前七类费用项目口径应为一致,即既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
  2、其他费用类略有差异:一是《指引》规定有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的比例限制,而加计扣除无比例限制;二是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不包括通讯费补贴)、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等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但不得加计扣除。
  对研发费用的审核:
  1、审查研发项目有否立项。
  2、研发费用有否单独核算,对无法单独核算的一些费用有否建立备查明细帐。
  3、审查企业上报的研发费用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8类费用。
  4、审查企业上报的研发费用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若金额相差较大,企业必须说明正当理由,否则,税务机关可不承认相关费用。
  5、审查企业上报的研发费用是否确实用于正在开发的研发项目。主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是审查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金额与企业的成果转化证明资料,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研发项目进行成果转化后,投产后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不得作为研究开发费。二是审查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金额与企业申请自主知识产权的日期,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自主知识产权可认为研发活动已基本结束,若企业申请自主知识产权后继续发生研发费用,企业应说明正当理由。
  6、审查研发耗用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审查研发耗用材料的领用情况,审核企业研发部门(人员)领用材料的相关凭证,如果是生产部门(人员)领用的材料不得计入研发费用;计算研发耗用材料和所形成废料的比例,审查比例的合理性;审查废料的处置是否真实合理。
  7、审查折旧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主要审查提取折旧的机器设备或相关设施是否确实用于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划分不清的应提供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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