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早课征个人所得税,契机是与法国战争筹集战费的需要。
1798年创了"三部课征捐'',翌年改行所得税,称之为"皮特(Pitt)所得税"。该税制要求纳税人在其税务申报表中分门别类地申报各类所得。
1802年战争结束,所得税即被废止。
1803年英法战争再起,所得税又重新开征。以后屡兴屡废,经历了二十多年的空白。
1842年由于印度战争重新提议开征所得税,并初创所得税法。当时国会只同意征收3年,但由于经济不景气以及后来克什米尔战争的爆发,一直没有停征。
1874年所得税正式被依法确认为英国的一个恒久的法税种。
1909年实行超额税,采用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加重征税,个人所得税开始发挥它的调节功能,是英国所得税发展史上的划时代革命。
1929年,将分类综合课征改变为综合性的累进税制,这是又一进步。
以1965年为界,之前的所得税由普通所得税、利润税和附加税组成,纳税人包括个人和法人;之后,把对法人征收的所得税和利润税改为公司税。
1973年又合二为一,实行了统一的累进所得税,但在基本的税率结构方面没有大的、实质性的改变②。
进入80年代,英国保守党领袖撒切尔夫人1979年上台不久,便以税收中立原则寻求简化税制的途径,对所得税实行了改革,包括提高所得税的基础扣除、降低基本税率和最高税率。
1987年-1996年间,英国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税率29%降至24%1最高税率由60%降至40%,对丈夫和妻子独立征税的新的低税率为20%,对储蓄的减税规定,对资本利得改按所得税征收,取消抵押利息的减税办法③。
从2001年开始,受IT泡沫破灭和"9·11"恐怖事件的影响,各国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放缓,英德法等欧洲主要发达国家出现了财政赤字日益扩大的现象。针对经济和财政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符合自己国情的税制改革方案。
调整个人所得税是2006年英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内容,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为:第一,调整个人所得税累进级次(仅调整了各等级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和下限,税率仍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第二,提高宽免额,尤其是对老年人适用的宽免额的调整幅度较大;第三,增加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④。
摘自《中、英、美个人所得税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