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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和逃税的财务负担与刑责风险

2012-07-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纳税是除了死亡以外没人喜欢却又不能避免的一件事,因而偷税和逃税也成为另一个永恒的话题。
  我国2001年修订的新税收征管理办法第62条对于偷税是这样规定的: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由此可见,偷税的行为主要集中在纳税人财务部的日常工作中,对于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的作假,不按税法规定计算收入和支出,不按规定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最终导致不缴税或者少缴税的行为。这也是为什么一旦被税务稽查第一个就是查看企业财务账册的原因。
  少缴税款的原因有多种多样,相对的税务行政处罚也各有不同。如果因为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运用税收法律不当或者有程序方面违法等原因,导致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交税款,且不能加收滞纳金,超过3年就不能追征了。但如果是纳税人自己因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了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之内追征税款和滞纳金,如果情况特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超过5年就不能追征了。
  目前我国实行的征管方式是“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由税务稽查局专门负责。在税务稽查中如果发现纳税人采取收入不开票不申报纳税,体外循环不入账,购买假发票多列成本和费用,少缴流转税和所得税,改变交易实质,将高税率的交易行为转变成低税率的交易等偷漏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永久追征,纳税人不补交税款、滞纳金,就没有出头的日子了。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首先要全额补交税款。其次从应该缴纳税款的纳税期满的次日起到实际缴纳税款为止,每天按应缴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除了补税和滞纳金,还要对纳税人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0.5倍到5倍的罚款。如果纳税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之前,偷税不仅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同时还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但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通过以后,偷税已经不是刑法概念,取而代之的是逃避缴纳税款这个简称为逃税的概念,而刑法上原来的偷税罪也被逃避缴纳税款罪所取代,这应该算是一个进步。在经济法上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既然本来就不是国家的收入,只是国家凭借权力强制、无偿的参与分配,那么纳税人逃避缴税怎么能算从国家那里偷税呢?因此,把原来的偷税罪改成逃避缴纳税款罪更切合实际。
  纳税人什么样偷逃税款的行为会触犯刑法?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该缴纳纳税款金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在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纳税人有多次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却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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