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是否全部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现在的情况是有的省制定了公务费用标准,有的省没有制定。那么,没有制定标准的地区扣除标准应该怎样掌握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的70%可以作为公务费用,只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于通信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根据这个文件,各省级税务机关纷纷对办公通信费的标准作出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每人每月平均为300元。广东省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可以在这个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上海市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可选择据实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处理。
执行《通知》之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办公通信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通信补贴的80%作为公务费用,只按通信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于住房补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一些省市规定,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计入工资、薪金支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政策不统一,住房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征免是争论很大的问题。
4、对于午餐费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规定,职工福利费可用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通知》进一步明确: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因为不属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企业未统一供应午餐而按月发给职工的“午餐费补贴”,是以现金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补贴,则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节日补助,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国税局咨询问答:
1、我单位的个人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请问,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取得了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但上述规定都是对现金形式发放的公务通讯补贴的规定,对实报实销通讯费未作规定,根据省地税的掌握,实报实销通讯费不受金额的限制,免征个人所得税。
2、问:我公司已实行车辆改革,对科级以上干部按级别每月发放一定金额的车改补贴,这部分补贴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规定,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之外的用车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因山东省对于交通等公务费用未出台相关标准,所以个人取得车改补贴应全部计入员工工资薪金中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3、车辆补贴我省有无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函[2005]1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机关车改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由于我省目前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据我们了解,目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公务用车的补贴标准尚没有明确。因此,对贵单位为个人报销的上述费用,属于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则应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发放的通讯补贴在个人所得税上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虽然该文件在2005年下发,但与省地税沟通,该文件仍继续有效,但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但是,如果员工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上述规定都是对现金形式发放的公务通讯补贴的规定,对实报实销通讯费未作规定,根据省地税的掌握,实报实销通讯费目前不受金额的限制,免征个人所得税。
5、问:我公司由于公车数量有限,很多时候采取租用职工个人的私车的形式来解决公车紧张的问题。而对于该个人由此产生的加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据实报销,另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请问,职工取得的上述所得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答:公车改革中,个人私车公用的情况是比较多的。对于个人由于私车公用取得的各项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你单位支付给个人的不管是私车公用的据实报销的加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还是租金收入均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办法,可以将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各省的标准不同。
6、问:我公司发放的季度奖是否可以按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方法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
答:自2005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你公司在每季度末发放的是季度的绩效奖金应与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7、问:我公司的老总从我们下属的公司也取得工资,其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呢?
答:在发工资时两方都应该代扣个人所得税,在其中一方减去1600元后做为应纳税额,另外一方应不再减除。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虽然具体规定还未出台,但你公司的老总符合自行申报的第二条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的要求,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