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总局科研所魏志梅老师写的《理解国家的合伙税收政策》,很受启发,对于其中提到的合伙企业“先税后分”的方法谈一点个人感想:
“先分后税”在中国遇到一些问题,就是个人所得税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方式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差异较大。因此,对于有限合伙,究竟按那种方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分呢。如果按企业所得税的方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进行分配,对于个人就存在这个所得是按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出来得,但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而且,个人和企业在一些不同的项目上的确认和扣除政策还存在差异,比如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是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企业是不超过会计利润的12%等。
所以,中国第一步应该是修改个人所得税上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税计算方式,尽量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保持一致,然后在先税后分的方式上,对于大家处理一致的项目,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分配。对于实在无法保持一致的项目,还是保留这些项目的属性,然后分配到各个合伙人,各自进行处理。比如对于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先不放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直接把这项支出按规定分配给各合伙人,企业合伙人按会计利润12%扣,个人合伙人按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