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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名离婚分割房产是否征税?

2012-05-11 文章来源:许义娜律师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1年8月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涉及男男女女的切身利益,受到了全国人民万众瞩目,随之而来的是引发了房产加名潮。众多朋友、客户、律师在咨询《解释三》的同时,均会向我这个懂税法的律师再咨询房产加名税收问题、离婚分割房产税收问题。本人在此一并作答。
  正常的房屋交易导致房产所有权人变动,转让方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受让方涉及契税。营业税税率5%(全额),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余额)、个人所得税税率20%(余额),契税税率5%(全额)。
  从法律角度,加名行为属于赠予,即夫或妻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的一半赠予婚姻中的另一半。婚姻期间房屋加名实质就是变个人拥有为夫妻共有,这里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在婚前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是婚姻期间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种,婚后购置房产,登记在一方姓名下,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二种情况属于婚内赠与,第二种情况是规范完善产权证明,只是登记形式变化而已。这两种情况,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加名,根据相关税务政策均不需要负担任何税收。
  离婚分割房产,正常情况下夫妻走到离婚这一步,都在极力保卫自己应得得财产,因此能分割的应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税务政策不需要负担任何税收。
  从法律角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始点是结婚证上的日期,终点为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判决离婚)或者离婚证上登记之日(协议离婚)。故提请广大男男女女们注意,只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房屋、土地变更夫妻共同所有才适用不征税(免税)规定。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加名、更名都得交税。
  基于各种原因可能一方会将在结婚前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的物业部分或全部给另一方。许义娜律师提醒,有这种打算的“夫妻”一定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做好赠与事宜,千万别结婚婚前离婚后处理,哪怕再如何比有证的夫妻更夫妻都好,加名、更名都得交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许义娜律师2012年1月5日广州)
 

  附:政策依据
  1.营业税
  财税[2009]第111号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税字【1995】第048号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3.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78号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契税
  财税[2011]82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国税函[1999]391号
  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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