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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补贴不征个税标准:各地可以不同【六稿】

2012-04-27 文章来源:王骏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众人拾柴火焰高,感谢大家和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一起来整理这份资料。考虑到各地信息无法一次性收集完整,因此本资料分一稿、二稿、三稿等陆续推出。每一版新稿都自动替代前一稿。2012年4月16日上午初步整理,就有网友陆续补充。2012年4月16日下午对文章做第一次修订。2012年4月17日凌晨四点多,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万立国际酒店修改出第三稿,敬请关注。其后,常州蔡桂如蔡总和厦门陈敏两位专家分别通过博客和信箱发布资料进行了补充。2012年4月20日清晨形成第四稿。与多户企业就此问题进行电话交流。2012年4月25日中午形成第五稿。2012年4月27日凌晨形成第六稿。第六稿增加的大连的信息来自中国会计视野的一位网友。
  基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2006年3月6日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卢云巡视员2012年4月11日的在线访谈引发了大家的热议,个别断章取义的媒体获取了吸引眼球的良机。其实,政策似乎早就明确,只是理解上和操作上还有差异。另外,个别地方税务机关没有按照国税总局的要求及时立法(立法不作为)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浪子窃以为,无论是直接发放现金还是拿发票来报销,只是形式上的差异,在个税层面应该一视同仁。这个原理很重要,我们目前的实务包括立法有时候都可以强调彼此的差异。差异可能会随着具体费用有别,但不是最根本的。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6年3月6日
  附:1999年4月9日发文的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包括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单位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税。扣除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以外的部分相当于企业承担了一部分员工的个人费用,但是不倾向于将其理解为企业承担了跟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仍然应该理解为员工为企业提供服务,企业相应地支付对价。在企业所得税层面,我倾向于将其理解为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文也有相应规定。有网友长长远发展的眼光来看,期望将公务用车补贴推定为工资薪金,但当前执行应仍以国税函【2009】3号文为宜。
  
地方规定
  实际工作中,企业可以搜集各地有关公务用车税前扣除标准,以备实际使用。我们搜集了部分资料,但暂无法逐一核实对应文件或者政策的有效性,也请各地区博友就此提出宝贵意见。没有提到的地区也请各地博友进行补充!补充内容可以直接以评论方式展示也可发送到我的邮箱TP@TAX800.COM,十分感谢!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针对公务用车补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标准,而不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相关补贴的税前扣除标准,两者不是一回事,也不能混为一谈。
  感谢一位网友发到我邮箱的企便函【200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的资料。企便函【2009】33号目前已经停止执行,该函第二条个人所得税部分第(一)项“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应该注意根据2011年10月13日发布的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3cd61c0102dzr0.html企便函【2011】24号规定,企便函【2009】33号已经停止执行。而且,企便函【2009】33号亦没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该文件仅为2009年部分大企业税收自查而出台的解释性、操作性政策。其中关于交通补贴扣除70%的公务费用的做法也没有完全得到各地的认可,甚至这个文件都不是出自总局所得税司之手。因此实务操作中仍应关注各地的执行口径。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公务用车改革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此处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以最新规定为准,但个税层面意味着在深圳交通补贴无论采取实报实销还是现金发放形式均为不征税标准。
  2、《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白山黑水的豪爽,一目了然。            
  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第三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辽宁比黑龙江更大度,但相对来说比例似乎比定额更合理一些。不过对于普通企业而言,几乎是无法享受的,因为公务用车改革本身就是特定单位的特定改革措施。
  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5、《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6]37号)规定:我省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目前正做调查研究,待省政府批准确定后执行。在省政府尚未批准确定以前,暂不作公务费用的扣除。
  6、《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函[2005]1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机关车改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由于我省目前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没有查询到山东地税的后续政策,山东这个文件是针对出台后是否出台了具体的公务费用标准,还请博友协助进一步寻找。
  7、《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第二条公务费用扣除标准规定,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8、常州蔡桂如先生提供信息:江苏省常州市2011年3月8日明确:个人取得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的征免规定有哪些?(1)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虽未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但企业制定(须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规章制度。企业按制度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按实际发放金额的70%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合理范围内按实报实销形式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按实际报销金额的50%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制度规定标准报销或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常州的规定特别之处在于向投资者实际发放的超标的补贴需要视同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
  9、厦门地税暂时执行有关纳税人取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一、企业有详尽真实的车改方案,并经主管政府部门审批同意;二、实行车改后,交通费用整体下降;三、月车改补贴在3000元以内;四、公务费用扣除为50%,剩余部分并入工资所得。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信息提供者特别提示,没有发布文件,中国财税浪子将其理解为实际执行的尺度。这样做比某些地区没有文件就按照没有公务费用(公务费用=0)来理解要更实事求是。
  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06】123号)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为: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燃油(燃气)费、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
  1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7号 2010-01-21)对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 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有不少税务机关对于报销车辆保险费、车船税的做法不予认可,认为这些都属于车辆的专属费用,无论是否用于公务都会发生、对于涉及公务用车补贴涉及的发票,实务中亦争议是否需要开具单位抬头的发票。我们认为,基于公务时用的目的,对于汽油费发票等宜取得单位抬头的发票为准。请大家继续补充各地的补充规定!十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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