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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2-04-17 文章来源:芳香雪松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作者根据有关法律条款整理(2011年11月10日更新)
 

    一、减、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第四条有关规定: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博主提示注意:
  (1)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能,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份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文:国税发[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此文已失效。)
  (2)取消国税发[1999]125号所涉及的审核权后,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奥运会获奖收入免税。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号《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对此款的解释: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对此款的解释: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对此款的解释: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博主提示注意:
  保险赔款,是指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对此款的解释:)
  博主提示注意:
  (1)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此款中的“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4)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5)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需征收个人所得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6)职工安置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对此款的解释: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对此款的解释: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博主提示注意:
  1、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高于《通知》规定标准的,其超标准部分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地方擅自对超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免税的,财政、税务机关应坚决予以纠正。这与依法治税原则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是一致的。
  2、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7]144号)——此款已失效
  4、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83号《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5、个人在某市公司上班,签了劳动合同,但是该公司没有给上社保,个人在自己的原籍上了社保,属于异地个人负担的社保部分,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独生子女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博主注释: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艰边补贴等,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博主提示注意:
  (1)误餐补助暂无统一标准。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不征税。财税[1995]82号《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所提的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有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误餐补助标准。
  (2)差旅费津贴系公务出差提供的相应津贴,列入工资内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用不属于免税的差旅费津贴,应计征个税。
  (3)对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单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以及其它借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从 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目前很多地方是参照财行〔2006〕313号文件执行的,虽然由于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是,都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票据,非个人性质的支出,并且在当地财政规定的标准以内,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军队干部的职业津贴等免税项目。
  1、财税〔1996〕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以下五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2、对军队干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财税〔1996〕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7)军粮差价补贴。
  3、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经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84号《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3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至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2003年5月1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26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0〕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七)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提取的手续费;(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4、对于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等。 (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5、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45号《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6、购物索取发票中奖超过800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7]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因生病或生育发放给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慰问金,可以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国税发[1998]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8、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不征税范围包括: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9、个人将住房赠予给孙子女,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的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5月25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9]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按规定免税,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0、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12号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3、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博主提示注意: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4、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仍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已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总局未重新明确之前,仍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5、见义勇为奖金或奖品免税。(财税字[1995]025号《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采取在雇佣单位一方支付的工资、薪金中减除费用的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7、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驻华机构的中方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能够提供证明实际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部分,准予扣除计税。(国税发[1994]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8、单位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售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7﹞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如果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的是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的,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如果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的不是公有住房,则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对职工取得的单位低价卖给职工个人住房的差价部分所得,比照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9、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13号《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青苗补偿费免税。
  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博主提示注意:
  国税函【1997】87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1、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10】538号《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2、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45号《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3、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1)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3)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24、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号《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5、高等学校教师奖金免税。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二、三、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3]1294号《关于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8号《关于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293号《关于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9号《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6、孙平化基金会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917号)
  (八)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
  1、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第五条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条例对此条的解释: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财税[2005]186号)
  3、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125号)
  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
  (1)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2)对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博主提示注意:
  对照“粤地税发[2001]159号”:
  残疾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
  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
  5、个人出租房屋减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个人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粤地税发[2001]159号)     
  (九)外籍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
  2、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
  3、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助、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4、外籍个人按合理标推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5、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外籍个人的探亲交通费每年给予2次扣除。(国税函[2001]336号《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6、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7、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劲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定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8、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员支付并且不由该雇员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9、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十)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税收政策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1]157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财税[2001]157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1]157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博主提示应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注意项目:
  1、公司内部发放车辆补助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2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给客户赠送的礼品(通常记入“业务招待费”)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但如果是向本公司的员工发放庆典礼金、礼品,则应当与发放当月的工资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7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征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购物索取发票中奖超过800元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7]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是否缴纳个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7年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比照国税发〔2005〕9号《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计算征税。但注意:如公司出售价格高于购置价格,不涉及职工个人所得税问题。
  6、单位给员工报销的旅游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11号《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等实物、有价证券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7、个人取得的高温补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8、以职工个人身份证购买的房屋、汽车等,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3号《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9、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劳动合同补偿款需计征个人所得税税。
  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10、员工节日聚餐费用、发放给员工的红包、员工领取的月饼等实物均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11、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津贴,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博主提示注意: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12、企业员工讲课费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而不按“劳务报酬”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13、住房公积金的涉税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单位在税前计提但并未实际缴存,而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单位提取的超过12%的标准的住房公积金,超过比例的部分也不应从个人的工资总额中扣除,计征个人所提税。
  14、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存在未分配利润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企业合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被合并方是不需要进行清算。在会计账务处理中,被合并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有关数据,基本上按原账面数额移植到合并方企业,在此过程中“未分配利润”没有发生分配行为,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免税重组过程中,合并方账务处理时对“未分配利润”做了转增股本处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自然人投资的公司注销清算后,未分配利润归属于股东的部分,也同样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5、个人客户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个人转让限售股实行证券机构预扣和纳税人自行申请清算的征管办法。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是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按照167号文件规定,在制度和技术准备完成前,实行预扣和清算相结合的征管办法,即证券机构按照167号文件规定方法计算的税款进行预扣,对于证券机构而言,其并不清楚是多预扣了税款还是少预扣了税款,因此,167号文件规定应由纳税人进行清算。由此,不论证券机构是多预扣税款还是少预扣税款,证券机构均不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6、资产评估增值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如投资行为、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股本的,可以判定为应税行为,应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7、个人独资企业收到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8、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9、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0〕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另据2010年9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答记者问》中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1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21、集体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将剩余的净资产分给职工,量化给职工的资产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税发〔200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2、个体工商户每月定额税的核定办法。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3、分得债权的股东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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