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斯特信提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 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回答:《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减免税所得是对所得的优惠,但税法上对于农林牧渔项目的减免税所得是按照项目实行减免税,而不是对于企业整体的减免税。这一点和技术转让所得等优惠相类似。对于农林牧渔项目而言,对于其净所得实行减免税,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项目收入-项目成本—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就会计核算而言,期间费用本身是不区分经营项目核算的(如果部分期间费用可以对号入座到具体项目中去,可以作为项目的直接费用处理,不需要另行分摊),因此需要在享受减免税待遇的项目和不享受减免税待遇的项目之间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比如按照收入比例、按照人工工资等等。另外,从我们中翰税务自身接触的实际情况来看,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个争议,享受优惠的项目所得在扣除成本和分摊的期间费用的时候,相关的项目成本和分摊的期间费用是纳税调整之前的成本费用(没有考虑会计税法差异),还是纳税调整之后的成本费用(考虑了会计税法差异)。我倾向于按照后者理解。比如,某个农业企业农业收入1200万,其他行业收入800万,农业营业成本700万,其他行业营业成本400万,期间费用600万,期间费用中包含100万是业务招待费。其他会计税法差异不予考虑。期间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10万元(税前打六折是60万,收入千分五是10万),其余的90万元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因此,可以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只有510万元,510万元分配60%给农业所得,40%给其他所得。其中分配给农业所得的期间费用是306万元。享受免税待遇的农业所得是1200-700-306=194万元。企业正常课税的那部分其他行业所得=800-400-204=196万元不享受优惠。如果直接分类计算所得税=0+196*25%=49万元
在填写申报表时,13行 利润总额 300万
14行 +纳税调增 90万
15行 -纳税调减 194万
19行 其中:减免税所得 194万
23行 纳税调整后所得 196万
25行 应纳税所得额 196万
26行 税率 25%
27行 应纳所得税 49万
减免税所得不同于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在考虑计税待遇的时候,不需要考虑其对应的期间费用,其对应的期间费用是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的。财税【2011】76号文对于地方政府债券实行的是对于所得进行免税,而非收入进行免税。是免税所得,而非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