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明确:“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借壳上市为腾出净壳,将原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出售出来,是必经之路,如果严格执行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意味着都要补缴天价税款。如今面对13号公告,那犹如春风拂面,超级的爽。但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13号公告未交待清晰,借壳上市公司们是否真能如愿以偿不征税增值税?那就未必了。
理论上企业根据增值税法规和59号文相关规定的税收事项继承的原则精神,留抵增值税可以转走或者部分转走进行抵扣。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目前这个将留抵增值税转走的事却不具备操作性。资产重组留抵增值税抵扣必须解决三个问题:第一,交易双方是否由同一个税务机关管辖;第二,交易双方经营项目是否一致;第三,双方并非同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主体,税务登记号码不一样。三个问题的解决并非易事,更非短期内可以拍板的事。
即是说,目前出借壳方(A)旧核的留抵税额是转不走的,接受旧核方(B)接受了实物资产,却拿不到这些实物资产的留抵进项。那么,B将来出售处理这些实物资产时,意味着无进项可抵扣,其结果和重组时实物资产征收增值税完全一样,即,实质重组时并无不征税。这就和企业所得税特殊性重组的递延纳税很有点类似。举例说明:
A:实务资产1亿,假设对应的进项0.17亿尚未抵扣。资产重组时,对置换的A实务资产评估价为0.8亿,视为销售则应计算销项0.136亿,因适用13号公告,不征税。
B:接受实务资产1亿,但无法收到对应的进项0.17亿。假如日后以0.8亿出售这批实物资产,则应计算销项0.136亿,因无进项可抵扣,需交增值税0.136亿。如果本重组不适用13号公告,A应向B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取得进项0.136亿,则日后出售这批实物资产时无需交纳增值税(销项0.136亿—进项0.136亿)。
本案例适用13号公告的情况下,A进项0.17亿无用武之地,而B在日后交增值税0.136亿。如果不适用13号公告,B在日后无需缴纳增值税。
所以,搞资产置换净壳的借壳上市公司,如果旧核尚有留抵税额可要好好事先筹划,不要事成之后才发现:一方无用武之地,另一方却把置换时不交的增值税在日后要一分不差的补上,那简直就是悲剧一场了。或者,B方还可能懵懵懂懂不知自己担多了重组税务成本。
提示:只要税总没有出台相关留抵税额可以转走的政策,重组前可要想法把留抵税额就地消化掉,并将留抵税额作为双方交易对价的一个考虑因数,平衡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