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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

2016-08-1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55号
 
  为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编列免税图册,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启用新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和《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图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中的附件1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及填表说明
  2.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图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8月18日
    附件1
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
采集编码:                                   填表日期:            
填表人(盖章或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生产企业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车辆类别代码
 
车辆品牌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公告》批次
 
产品批准生产
部门名称
 
批准证书或文件号码
 
货物进口证明书号
 
车辆识别号(VI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编号
 
《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编号
 
车辆用途
 
车辆主要
固定装置名称
 
固定装置功能
 
固定方式
 
选装装置名称
 
选装装置功能
 
固定方式
 
选装装置是否可拆换
 
额定载客人数
 
总质量
 
额定载质量
 
额定载质量占比
 
固定装置结构、
功能说明
 
上传照片数量
  
主要固定装置照片数量
  
选装装置照片数量
  
注:1.表上有关数据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公告》及车辆合格证明内容一致。
2.固定方式包括: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如有其他方式按实际填写。
3.车辆图片包括:
1)整车图片:左前方和右后方对角线(45度)整车图片(2张),侧面正对装置整车图片(2张);
2)主要固定装置图片:按 “主要固定装置名称”栏填写内容,提供相对应的主要固定装置图片;固定装置在车厢内部的,应打开车厢(车门或外部遮挡物),拍摄固定装置局部图片和突出固定装置所在车体位置的整车图片;
3)选装装置图片:按 “选装装置名称”栏填写内容,提供相对应的选装装置图片。
4.选装装置名称填写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公告》一致,不得随意填写。
5.车辆类别代码:1.汽车;⒉摩托车;⒊电车;⒋挂车;⒌农用运输车。
《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车辆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或者车辆进口单位或者纳税人,通过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指定网站(www.vidc.info),提交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图片时填写。
    2.“采集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3.“填表人(盖章或签字)”栏,国产车辆填写国内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已注销,填写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口车填写提交信息的机构或单位或个人名称(即进口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总授权代理机构,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的单位或者纳税人)。此项为必填项。
4.“证件号码”“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栏,如实填写提交车辆信息单位或者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此项为必填项。
5.“证件名称”栏,生产企业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个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此项为必填项。
6.“车辆类别代码”栏,填写表中备注栏对应代码。此项为必填项。
7.“车辆生产企业”栏,属于国产车辆的填写国内生产企业名称,属于进口车辆的填写国外生产企业名称或国别。此项为必填项。
8.“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属于国产车辆的此项为必填项,填写车辆生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进口车此项为空。
9.“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名称”栏,分别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或其他车辆合格证明中注明的车辆品牌、车辆型号和车辆名称填写。均为必填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公告》批次”栏,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公告》的车辆,填写公告批次和该车型所在页码,没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公告》的车辆,此项为空。
11.“产品批准生产部门名称”“批准证书或文件号码”栏,没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公告》的车辆,按实际情况填写。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公告》的车辆,此项内容为空。
12.“货物进口证明书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编号”“《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编号”栏,进口车辆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国产车辆此项为空。
13.“车辆识别号”栏,属于进口车辆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注明的车辆识别号。属于国产车辆的,此项为空。
14.“车辆用途”栏,填写车辆的主要功能及用途,此项为必填项。
15.“车辆主要固定装置名称”栏,填写实现其车辆用途的主要固定装置名称,此项为必填项。
16.“选装装置名称”栏,填写车辆因不同需要可选安装的固定装置。没有选装装置的,此项填写“无”。
17.“固定装置功能”“选装装置功能”栏,简要填写主要固定装置名称和选装装置名称对应的装置功能。“固定装置功能”为必填项;有选装装置名称的“选装装置功能”为必填项,无选装装置名称的“选装装置功能”为空。
18.“固定方式”:按情况填写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如有其他方式按实际填写。有选装装置名称的此项为必填项,没有选装装置名称的,此项为空。
19.“选装装置是否可拆换”:按实际填写。有选装装置的为必填项,没有选装装置的,此项为空。
20.“额定载客人数”“总质量”“额定载质量”栏,分别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或其他车辆合格证明中注明的额定载客人数、总质量、额定载质量填写。没有“额定载客人数”“额定载质量”的,可为空或填写“-”。
21.“额定载质量占比”填写额定载质量/总质量的比х100%的值。“额定载质量”非空时“额定载质量占比”为必填项。
22.“固定装置结构、功能说明”栏,填写固定装置的结构、功能、用途等详细说明。此项为必填项。
23.“上传照片数量 ”“主要固定装置照片数量”“选装装置照片数量”栏:按实际所提交的照片数量填写。此项为必填项。
 
 
附件2
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图片
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
一、车辆图片应制作返白背景,照片中不得有人员或车辆自有以外的物体。
二、车辆图片及资料扫描图片分辨率及大小应符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指定网站(www.vidc.info)技术要求,保证图片查看清晰可识别。
三、车辆图片包括:
(一)整车图片:左侧前方和右侧后方对角线(45度)整车图片(2张),侧面正对装置整车图片(2张)。
(二)主要固定装置图片:按《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中“主要固定装置名称”栏填写内容,提供相对应的主要固定装置图片;固定装置在车厢内部的,应打开车厢(车门或外部遮挡物),拍摄固定装置局部图片和突出固定装置所在车体位置的整车图片。
(三)选装装置图片:按《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中“选装装置名称”栏填写内容,提供相对应的选装装置图片。
(四)图片左侧下方使用黑体小四号字输入“厂牌型号及车辆类型”(按照车辆合格证“车辆品牌”“车辆型号”和“车辆名称”顺序填写,例如“**牌XZ5105JQZ汽车起重机”),换行输入“生产厂家名称全称”(例如“***起重机有限公司”)。
(五)有主要固定装置图片、选装装置图片的,还应在车辆主要固定装置图片和选装装置图片中“厂牌型号及车辆类型”同行右侧标识:“主要固定装置”+空格+“主要固定装置名称”或“选装固定装置”+空格+“选装固定装置名称”。
四、图片中的车辆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公告》及车辆检验报告中的一致。

五、《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扫描件上的盖章应避开关键信息如车辆名称、车辆型号、采集编码等,以免信息无法识别。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编列免税图册,经商工信部同意,对《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以下简称96号公告)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对96号公告附表1进行修改,增加以下内容:

  1.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公告》批次;

  3.产品批准生产部门名称,批准证书或文件号码;

  4.选装装置名称,选装装置功能、固定方式,选装装置是否可拆换、额定载客人数、总质量、额定载质量、额定载质量占比;

  5.上传照片数量,主要固定装置照片数量,选装装置照片数量;

  二、《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对96号公告附表2进行修改,删除了96号公告附表2第三、四项内容,增加以下内容:

  1.照片中不得有人员或车辆自有以外的物体,保证图片查看清晰可识别;

  2.整车图片:左侧前方和右侧后方对角线(45度)整车图片(2张),侧面正对装置整车图片(2张);

  3. 主要固定装置图片:按《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中“主要固定装置名称”栏填写内容,提供相对应的主要固定装置图片;固定装置在车厢内部的,应打开车厢(车门或外部遮挡物),拍摄固定装置局部图片和突出固定装置所在车体位置的整车图片;

  4.选装装置图片:按《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中“选装装置名称”栏填写内容,提供相对应的选装装置图片。

  5.图片左侧下方使用黑体小四号字输入“厂牌型号及车辆类型” (按照车辆合格证“车辆品牌”“车辆型号”和“车辆名称”顺序填写,例如“**牌XZ5105JQZ汽车起重机”),换行输入“生产厂家名称全称”(例如“***起重机有限公司”)。

  6.有主要固定装置图片、选装装置图片的,还应在车辆主要固定装置图片和选装装置图片中“厂牌型号及车辆类型”同行右侧标识:“主要固定装置”+空格+“主要固定装置名称”或“选装置固定装置”+空格+“选装置固定装置名称”。

  7.图片中的车辆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公告》及车辆检验报告中的一致。

  8.《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扫描件上的盖章应避开关键信息如车辆名称、车辆型号、采集编码等,以免信息无法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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