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实施后,咨询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网友仍不少,浩桓围绕这个问题,汇集了相关个税法规定,并作简单分析,供大家参考: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问题,国务院曾分别于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和二○ 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以国务院令第452号及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两次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进行了明确,《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 ),文件中有关纳税申报地点的规定有: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其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另外,对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纳税人纳税地点的相关规定有:
国家税务总局曾在1996年7月22日,印发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 规定: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1999年10月8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依据此文精神,印发了《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312号),该文至今仍全文有效,该文对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明确为:
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包括持有税务部门开具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单位),原则上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所得在单位所在地支付,并能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后,可由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就地征收入库。
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总局也作了特殊规定:
2009年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中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进行了具体明确,该文件规定: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很明显,此规定属于例外,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应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个人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实际经营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则规定其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出台这项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避免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争抢税源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的尴尬,也避免了各地地税机关对一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都不管的情况再次发生,为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的效监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