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企业涉及取得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需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企业帐务处理要求
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按《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专项应付款:
(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4)其他因搬迁而灭失的资产损失,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5)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 项目备案须知
(一)因政策性原因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的企业,应在与政府或搬迁公司签订搬迁协议后的30日内,相关资产处置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搬迁项目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1.备案报告表(表式见附件,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于受理时返还纳税人)
政策性搬迁企业备案报告表.doc
2. 关于执行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的书面申请;
3.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4. 搬迁协议;
5. 企业搬迁或处置资产的计划,包括:搬迁或处置资产的时间和方式的说明、土地转让计划、处置资产清单、职工安置方案等内容,其中处置资产清单中应完整列明资产名称、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及其折余价值。
6. 将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用于重置固定资产、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的计划;
7.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