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10月17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热点问答》第1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答复如下,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属于征收对象,无需缴纳保障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