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金融企业的同业往来利息免征增值税,同业是否包含同一银行不同分行之间资金拆借收取的利息?

2025-08-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十三)项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的同业往来利息免征增值税,同业包含同一银行不同分行之间资金拆借收取的利息。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