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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公司代理进口一台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设备,代理公司对于该设备应如何开具发票?

2025-08-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增值税开票系统里共16项不征税项目,代理公司开具发票时应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选择“609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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