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母公司对其全资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吸收合并前母公司对子公司100%控股)进行吸收合并(法律上为吸收合并),母公司存续,子公司注销,子公司的资产权利和负债义务均由母公司继承,不属于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情形,请问吸收合并日母公司单体报表中会计处理如何处理?在对于被吸收方(即全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按照账面价值转到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确认后,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在吸收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承继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一种看法认为构成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差额进入资本公积;一种看法认为不属于合并,属于收回投资且形成损益。这两种看法孰是孰非呢?
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第四项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