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由谁承担?是否要由承租人(实际使用权人)承担?谢谢!
网友您好,《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市、县财政部门将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就地缴入国库。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根据上述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向用地单位转嫁。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