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持有W公司69%的股权,A公司持股1%,B公司持股30%,我司派出3个董事。股东会职权设置“除合、分、散和修订公司章程外,股东代表表决权过半数同意即可”。董事会设置“(3)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照各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要求履行相应手续;(8)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规范要求,决定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重组、对外担保以及融资事项;”这两条需全体董事五分之四以上通过。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对W公司进行财务并表?是否符合并表的条件?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关于合并范围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