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举个简单的案例说明一下如何加计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2019-03-29 文章来源:郝守勇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请问:4月1日起增值税加计抵减来了,能否举个简单的案例说明一下如何加计抵减应纳增值税额吗?
  举个简单案例
  2019年4月份我山东某咨询公司的销项税额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是多少?
  4月份应纳增值税额是多少?
  答复:
  4月份应纳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
  4月份应纳增值税额=31万元-10万元=21万元
  4月份需要实际缴纳增值税额=21万元-1万元=20万元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提醒:
  并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只要企业中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这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的50%,就可以享受。
  销售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考虑: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