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涉及了很多的亮点。今天我们要谈的是,因税收法定原则,新个税法对原个人所得列举项目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进行了删除。
在原个人所得税法下,经列示明的"其他所得"有10余项目,最常见的有以下几项:
1.除规定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
2.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3.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意味着上述所得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今后企业以赠送的名义发生的支出,符合"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形式,并且企业视同销售缴纳相关增值税及附加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凭赠送清单在税前列支? 员工以亲属的名义(亲属非本单位人员)获赠的房产交不交个人所得税?如果采用赠与的方式交易二手房,那么将可省掉一大部分税款。
在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后,部分人士认为,房屋赠与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了明确规定。我们来看看这是一回事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说的是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转出方的纳税义务。而纵观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全文,对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并没有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此次改革前,对于上述视同销售的行为,财产转出方和财产取得方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情况如下表:
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房产、股权、其他赠与以及赞助,转出方都应当作为视同销售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从现在公布的文件来看,接受方不需要再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接受房产赠与、股票赠与、现金赠与以及其他实物赠与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照"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未来的征管实际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可能性比较大。
当前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于财产的接受方如何纳税的问题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实际意义上的赠与,对于财产转出方,没有对应的经济利益流入,纳税人是否有纳税能力?是否会像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这也是需要在立法时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