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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可以适用资管新规指导意见

2018-11-26 文章来源:王骏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作者提醒,中国人民银行等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本身并不直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
  按照通常的理解,私募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前适用于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首先认可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明确规定,这里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应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比如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我国目前并未出台私募基金的行政法规),并不包含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并未出台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性的行政法规。
  在私募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对应的适用指导意见。如果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明确规定与指导意见不一致,也必须优先适用私募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明确规定。私募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必须适用指导意见。换言之,即使将来监管部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私募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不能突破指导意见的规定。这也说明了指导意见在资管产品领域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
  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特殊性,由其相应的监管部门另行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其监管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该暂行办法第四条还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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