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新个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预缴方式逐渐公开,那就是自2019年起,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来进行税款的预扣预缴。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截至当前月份累计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纳税人申报的累计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已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作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可通过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累计预扣法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当前月份数计算。
这个方法初看起来,让人眼前一亮,对大多数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来说,逐月累计计算预扣预缴税款,年底基本不会涉及退补税,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但细细一琢磨,发现问题很大。
因为除了一月份申报相对简单以外,从第二个月开始,所有的项目都要按照累计数计算,包括工资收入、基本减除费用、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都需要按照累计数计算,尤其是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随着累计金额的变化,每个月都在变,每个员工都不一样,实质上相当于一次汇算清缴。也就是说,总局的税务专家们设计的这个方法从工作量来说实质上相当于十一次汇算清缴(二月至十二月),其目的就是为了免除全年的那一次汇算清缴,这是要逼疯财务人员(代扣代缴人)的节奏啊!
为了免一次而人为增加十一次,这到底是减负还是增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