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要向外部单位聘请专家做业务指导,人力资源签合同时,劳务费以现金支付,交通食宿到我公司报销,但是我们财务部门提出质疑,本单位不可为外单位人员报销,企业所得税前不可列支,让他们将合同都签成劳务费支付货币资金的方式,双方都不愿意改。麻烦田老师我想问下,就这种给外单位人员实报实销差旅和食宿的问题有没有最新的政策?我们给业务部门解答的对吗?
回复:
你们财务部门的答复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想当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外聘专家报销差旅费,是社会常规做法,既合情又合理,更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所以完全可以税前扣除,通常来说列入"业务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