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建筑行业,签了份合同4000多万的,大概钢结构部分有2800万,土建部分1200万,钢结构主材料外购,因为我公司没有生产钢结构能力,都是在外面加工的。那我公司开给业主的发票要如何开具?全部开10%,还是钢结构部分开具16%?问了临海国税说钢结构工程是开10%,黄岩国税说钢结构是委托加工,按以前工业说法是自产自销是开16%,如果钢结构全部外购是开10%,都弄糊涂了。
回复:
你们属于建筑业,签订的又是建筑类合同,钢结构件也不是自己生产的,而是外购的。所以,你们这种业务不属于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而是标准的建筑服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又根据第三十七条解释,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解释,你们应按4000万全额开具10%的建筑类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我们认为,42号文件是指主合同为生产、销售并附带安装的处理,并不符合主合同为建筑类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