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高新企业,在云南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公司在江西省开设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但江西税务局要求必须在江西独立核算,以便将税额全部缴纳在江西。请问我有哪个法律文件可以用来跟对方博弈?
回复:
江西税务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纳税是有条件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第二十三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二十四条、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况,才可以独立核算和独立纳税。为此税务局的霸道行为是极其错误的。对税务局的错误行为,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上级举报,二是行政复议。
根据《征管法》第82条,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