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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残保金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如何确定问题

2018-10-31 文章来源:田野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们公司是2015年3月19日成立的,现做2017年残保金的申报,因2017年职工人数少于30人,依据财税【2017】18号文件,我们认为在【2017年4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我们是可以享受免征政策的,但现在税务给予的答复是不能免征。免征期限的计算方法是【36个月-(2018年3月31日-开业设立日期)】,而根据文件我们认为是【36个月-(2017年4月1日-开业设立日期)】;打12366咨询,开始说的都是2017年4月1日,后面说刚接到通知是2018年3月31日,对为什么是这个日期他们不能做出解释,只能跟主管税务所沟通,但跟主管税务所也沟通不了,他们的回复都一样,这公式是系统自带的,他们也没办法也不知道问谁。请问田老师您认为是该按哪个日期,为什么?
  另外,财税【2018】39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4月1日起,残保金征收上限由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降为2倍。我理解的是所属期2018年4月1日开始享受这个政策,但税务答复的是所属期2017年度的就可以享受。请问到底是应该从哪个时期开始享受?非常期待您的解答!
  回复:
  关于残保金问题,财政部颁布的两个文件的确出现了"两个问题与两个时间"的执行问题。要想辨别清楚,必须知道这些文件说了什么问题。
  财税【2017】18号文件,包含两个方面:
  一个是残保金的免征问题。这个问题解决的是什么情况下可以免征;
  一个是残保金征收标准的控制问题。这个问题解决的是对符合征收条件的,按什么比例计算问题。
  两个问题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规定的,即:
  如果符合免征范围,就不存在征收比例标准问题。
  如果符合征收范围,就存在征收比例标准问题。
  我们看一下具体文件。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条又改为: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个文件解决的是新的"残保金征收标准"何时执行问题。
  为此,正确的理解是: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的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的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至于系统计算时间错误问题,肯定是有关人员因对文件理解不对,从而引发默认数据基点谬误,你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税务部门反映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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